優勝獎:交通事故 調解解憂

優勝獎:交通事故 調解解憂

案情簡介:2019年5月28日,本村18組村民沈某和父親二人來到村調委會,請求調解沈某與新勝(王新)王某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沈某系本村村民,2018年11月15日晚上21時40分,下班經過沈太路邱姚段的時候,由於燈光較暗,加上王某在馬路上施工留下的大坑,坑四周又沒有警示牌,沒有圍欄,造成沈某在經過此處時連人帶電動車摔在馬路上。當時,王某第一時間報了警和撥打了120急救車。經過民警對現場情況的勘察和了解,認為馬路上的坑是造成沈某交通事故的第一因素,沈某也及時去青浦中山醫院進行治療,經醫生檢查,確定沈某左踝關節正側位骨折,當時就住院治療,沈某在醫院治療了將近20天時間,前後共計花費醫藥費2.5萬元左右,經民警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施工方王某負有較大責任。沈某與王某經過多次交涉一直無法得到解決。

調解過程: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當即打電話給王某,瞭解此次的事故糾紛,告知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也讓當事人一起分析事故原因,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訴求。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及時處理傷者,由於沈某夜間行車加上燈光暗,未注意到前方馬路上有一個大坑,導致摔跤,造成骨折。當事人王某在施工過程中,明知馬路上有大坑給行人造成不便,卻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和在坑四周設置圍欄,是造成沈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擔主要責任。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各抒己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村調委會人員從法、理、情不同角度進行調解,耐心細緻的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調解員考慮到,雖然沈某也有一定的責任,但是此次事故對沈某造成的身體傷害也很痛苦,作為此次事故的受害者,應適當傾斜,保護其合法權益,再說,雙方都是本鎮人,又各自都認識對方,平時抬頭不見低頭見,化解矛盾糾紛才是調解的最終目的。

調解結果:為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數額,調解員詳細介紹了相關法律規定,講解交通事故賠償的計算標準,經村調委會反覆細緻地做雙方的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賠償協議,王某一次性補償給沈某1.6萬元,事了案銷,使這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心得:在農村道路上此種交通情況時有發生,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事故的法律依據,所以需要注意的是: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請警方介入,區分責任。

本案雙方當事人都是本鎮人又雙方都認識,本案本著關係和睦和安定團結,及時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心平氣和共同接受此次調解結果,可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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