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 | 揭開中行“原油寶”產品背後面紗,從金融和法律的角度

為什麼說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雙方的獨立合同來判定?

作者:郭勤貴

來源:郭勤貴律師頻道(本文是作者授權轉載)

中行原油寶產品掛鉤的境外原油期貨一手原油WTI期貨=1000桶 WTI原油


九卦 | 揭開中行“原油寶”產品背後面紗,從金融和法律的角度

常見的比較直接的兩種抄底姿勢

九卦 | 揭開中行“原油寶”產品背後面紗,從金融和法律的角度

境內原油寶投資者向中行繳納100%保證金(每手20000美金/每桶20美元時)-----中行-----境外WTI原油期貨7500美金保證金(每手20000美金/每桶20美元時)


九卦 | 揭開中行“原油寶”產品背後面紗,從金融和法律的角度

從中國證券報刊登的上述交易關係圖看,我們可以從原油寶產品的金融角度與法律角度兩個視角去解構與分析。


金融視角下的原油寶產品交易結構設計

九卦 | 揭開中行“原油寶”產品背後面紗,從金融和法律的角度

上圖是作者根據中國證券報披露的交易細節制作的原油寶產品交易結構設計圖。

從該交易結構設計看,中國銀行其實用客戶的保證金客戶的做多或做空,在中行境外開設的原油期貨交易賬戶上對應做多或做空。也就是說,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做的交易實際上是一個原油期貨的虛擬交易,而中行根據該虛擬交易在境外交易所做的是真實期貨交易。

那麼這樣一個交易是由境內外兩個交易來完成的,一虛一實。對於客戶而言,其實質與紙黃金交易是一樣的,屬於紙原油交易。中行賺的是手續費,並不存在原油期貨的差價獲利。

中行將其稱之為做市商,但實質上中行並未作為交易對手與客戶進行交易,僅僅是在虛實交易單上做了對應交易。這與我們說的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不同的。並非真正的做市商交易。其屬於掛鉤境外原油期貨的交易,其既不同於券商或期貨公司的中間服務平臺,也不同於做市商,而是中行根據客戶做的虛擬交易盤,用客戶的保證金去境外交易所下實單。也不同於國內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及理財產品。

法律視角下的原油寶合同關係

根據上述及圖表,該產品的完成實際涉及兩個法律交易,兩個法律合同關係。

一個是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的交易關係,簽署的交易合同涉及的法律關係。另外一個是中行與境外交易所及交易對手之間的交易關係,屬於標準原油期貨交易合約。

中行與境內投資者之間屬於一種投資合同關係

目前,我們需要先分析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的交易關係,簽署的交易合同如何法律定性?

參照中國工商銀行介紹,根據其網上銀行等渠道發佈每期產品的期次產品名稱、交易起始日、交易結束日、結算日等信息。即每次的產品是銀行設計和發佈的,銀行並不是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或作為投資者的經紀人參與境外的期貨交易。“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能源,是中國工商銀行為個人投資者提供的,採取只計份額、不提取實物能源的方式,以人民幣或美元買賣能源份額的投資交易產品。”“中國工商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及投資者需求情況調整交易品種,具體品種以中國工商銀行實際提供為準。

另參照建設銀行介紹,其表述更加明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商品交易業務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作為本業務的做市商,為投資者提供的以賬戶商品為標的的交易類服務。投資者根據建設銀行報出的各賬戶商品投資者買入價(即銀行賣出價)/投資者賣出價(即銀行買入價),買入/賣出相應賬戶商品份額。”中國銀行原油寶《個人賬戶原油業務》中介紹:“中國銀行作為做市商提供報價並進行風險管理。”即銀行是做市商。

參照上述描述,以及中國證券報披露的中行原油寶交易結構,本律師認為,在原油類投資產品中,中國銀行並不是做市商,不同於我們所說的傳統意義上的做市商(新三板做市商)。應當是一種新交易方式,更類似於一種衍生產品。

同時,從原油寶等產品的交易設計和交易方式來看,它是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的合同行為,參考BRENT和WTI的價格,但並不真正交易原油期貨或期貨合約,資金也沒有出境投資到BRENT和WTI的相關交易賬戶,只是在中國的銀行進行流入流出。無論是軋差結算還是轉倉,結算都是發行在投資者與銀行之間。它所謂的產品,也是境內的中國的銀行設計和發佈的,並不是BRENT或WTI。

所以,原油寶類似於一種收益憑證。是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的一種合同。該合同不屬於合同法有名合同的任何一類,屬於無名合同。

中行與境外交易所及交易對手之間屬於標準的原油期貨交易合約關係

對於此,筆者不再贅述。其屬於典型的標準的原油期貨交易,中行做的是真實的期貨交易盤。

在法律關係下,期貨交易所是否對於原油期貨出現負值負責,取決於其提前修改交易軟件、交易規則是否進行了披露與風險提示,是否向監管機構報備,是否符合美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期貨交易規則。如果期貨交易所存在過錯,中行有權依據美國法律向其索賠。

此外,對於中行的交易對手大幅做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查明交易對手是否存在惡意,是否提前獲得了沙特與俄羅斯的談判細節等內部信息。總之,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等違規違法行為,如果存在,中行可以依據美國法律向其索賠。

境內投資者與中行

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中行與境外交易相關方之間是兩個獨立的,不同的法律關係。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結合二者之間的合同,進行判定。

綜上所述,因為兩個合同是獨立的合同關係,因此,境內投資者與中行之間應當嚴格按照雙方之間簽署的合同來判定,根據該合同確定投資者資金最終結算價格。該結算與中行與境外之間的期貨交易無關。

作者:郭勤貴律師 先後求學於北京大學(LLM)、清華大學(EMBA)、哈佛大學(2017訪學)及耶魯大學(2019訪學)。先後執業於北京國浩、北京中倫、北京金杜、北京德恆等國內多家著名律師事務所。目前在北京從事金融、資本市場、公司、新科技等方面的各類法律服務。著有《上市公司如何應對資本市場法律危機》等十多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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