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這樣"玩"!一女子被判賭博罪

生活中,許多人有事沒事喜歡玩兩把

有的人從中看到“商機”,

便想辦法讓別人來賭

不過,這些別隨便“玩”

否則可能把自己“玩”進牢房!

別這樣

下面看一起石獅法院判決的案子

根據(2019)閩0581刑初428號判決書

來自江蘇的女子吳某,從2018年3月份起,在石獅一家便利店內通過現場攬注或微信攬注的方式,利用“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牟利,接受夏某、朱某、吳某等26名參賭人員投注。當年12月,吳某在便利店內被公安人員查獲,扣押作案手機1部、“六合彩”銷售總單1張、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而在此之前,吳某便曾因銷售“六合彩”賭博於2015年11月20日被石獅市公安局罰款500元。

今年7月份,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將吳某提起公訴,指控其犯賭博罪。石獅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利用“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牟利,參賭人員累計20人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以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看到這,有人可能想知道

賭博罪立案、量刑標準是什麼?

賭博罪就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賭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對於賭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如果觸犯賭博罪,會被判幾年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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