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政部出臺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徵求意見稿)

財政部在公佈《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基礎上。對政府會計制度實施過程中對有關各方提出的問題,進一步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徵求意見稿)》,以便及時解決、解釋相關問題。本次徵求意見稿主要從包括單位收取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賬務處理、單位年末暫收暫付財政撥款的賬務處理、單位在本年末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發放下年度1月份職工薪酬的財務處理等問題進行解釋。

最新,財政部出臺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徵求意見稿)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

(徵求意見稿)

一、關於收取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賬務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單位在收取相關費用時出具稅務發票的,應當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其他預算收入”科目。

(二)單位在收取相關費用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其他收款憑證的,應當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相關費用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

二、關於歸墊資金的賬務處理

單位按規定在財政授權支付用款額度或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下達之前,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再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時,按照墊付的資金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二)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時,按照歸墊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並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同時,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下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明細科目(歸還以前年度墊付資金的,應當借記非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相關明細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相關明細科目)。

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時,按照歸墊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並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結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下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明細科目(歸還以前年度墊付資金的,應當借記非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相關明細科目,貸記財政撥款結轉結餘相關明細科目)。

三、關於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賬務處理

單位按規定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用於後續相關支出的,應當在“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置“財政撥款資金”明細科目,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時,按照劃轉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結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將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中從零餘額賬戶劃轉的資金用於相關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應交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四、關於從財政科研項目中提取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單位按規定從財政科研項目中提取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從財政科研項目中提取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按照計提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將提取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劃轉到實有資金賬戶時,按照劃轉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結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使用提取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五、關於單位年末暫收暫付財政撥款的賬務處理

(一)單位收到同級財政部門以實撥資金形式預撥的下期預算款,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財政撥款資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待到下個預算期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預收的款項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二)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中財政撥款資金(包括從零餘額賬戶劃轉的資金和以國庫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取得的同級財政撥款資金)發生暫付業務的,比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中“關於單位年末暫收暫付非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進行賬務處理。

(三)單位零餘額賬戶發生暫付業務的,在財務會計處理的同時,應當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六、關於單位在本年末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發放下年度1月份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

單位在本年末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發放下年度1月份職工薪酬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年末,單位應當按照收到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單》中直接支付的入賬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下年度1月份,單位在確認本月職工薪酬時,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按照上年末直接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並按相同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單位發生其他不納入本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直接支付業務的,比照上述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七、關於事業單位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按規定上繳財政的賬務處理

事業單位按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上繳本級財政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事業單位按照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上繳財政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的,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單位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同時按照此前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上繳財政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八、關於單位發放職工薪酬時代扣代繳業務的簡化賬務處理

單位按規定從計提的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職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等款項的,為了簡化實務操作,在預算會計處理時,可以在相關支出、相關結轉結餘科目下設置“代扣代繳”明細科目,核算從職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的款項。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一)單位在實際發放工資等薪酬時,按照應付職工薪酬的金額(即代扣相關款項之前的職工薪酬金額),借記相關支出科目的“基本工資”明細科目,按照代扣的金額,貸記相關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薪酬金額,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單位後續代繳相關代扣款項時,按照實際支出金額,借記相關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二)單位代扣的款項在年末尚未支付的,年末結賬時,應當將相關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金額結轉至相關結轉結餘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下年初,單位應當恢復上年末轉入結轉結餘的尚未支出的代扣代繳款項,借記相關結轉結餘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下年度單位代繳相關代扣款項時,按照實際支出金額,借記相關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繳”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九、關於專利權維護費的會計處理

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規定,將依法取得的專利權確認為無形資產,並進行後續攤銷。在以後年度,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發生的專利權維護費,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原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據此調整。

十、關於公費醫療經費的會計處理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從所在地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取得的公費醫療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實際取得時計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在實際支用時計入相關費用(支出)。

十一、關於單位基本建設會計有關問題

(一)關於基本建設項目會計核算主體

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由負責編報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單位(即建設單位)作為會計核算主體。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規定在相關會計科目下分項目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涉及多個主體難以明確識別會計核算主體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確定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做好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二)關於代建制項目的會計處理

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代建單位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項目明細支出、建設工程進度和項目建設成本等資料,歸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時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資產,全面核算項目建設成本等情況。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建設單位的賬務處理

(1)撥付代建單位工程款時,按照撥付的款項金額,借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科目。

(2)按照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或年終代建單位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科目。

(3)確認代建管理費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科目。

(4)項目完工交付使用資產時,按照代建單位轉來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確認入賬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時,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結算、確認代建費或竣工決算時涉及補付資金的,應當在確認在建工程的同時,按照補付的金額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代建單位的賬務處理

代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應當設置“ 1614代建項目”一級科目,並與建設單位相對應,按照工程性質和類型設置“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等明細科目,對所承擔的代建項目建設成本進行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資金資源消耗情況;同時,在“代建項目”科目下設置“代建項目轉出”明細科目,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將代建項目的成本轉出,體現在建設單位相應“在建工程”賬上,確保“在建工程”資產在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不重複確認。有關賬務處理規定如下:

(1)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建設項目資金時,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科目。

(2)工程項目使用資金或發生其他耗費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代建項目”科目下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工程物資”“累計折舊”等科目。

(3)按工程進度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或年終與建設單位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並轉出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科目,貸記“代建項目——代建項目轉出”科目。

(4)確認代建費收入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

(5)項目完工交付使用資產時,按照代建項目未轉出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科目,貸記“代建項目——代建項目轉出”科目。

代建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企業類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三)關於“在建工程”科目有關賬務處理規定

1.工程交付使用時,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攤投資,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待攤投資中有按規定應當分攤計入轉出投資價值和待核銷基建支出的,還應當借記“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

2.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按規定直接轉入建設單位以外的會計主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轉出的建設項目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基建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科目;同時,借記“無償調撥淨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基建轉出投資”科目。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按規定先轉入建設單位、再無償劃撥其他會計主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規定,先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再按照無償調撥資產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建設單位與資產調入方應當按規定做好資產核算工作的銜接和相關會計資料的交接,確保交付使用資產不重複、不遺漏。

(四)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的明細科目或輔助核算

單位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通過在有關會計科目下設置與基本建設項目相關的明細科目或增加標記,或設置基建項目輔助賬等方式,滿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編制的需要。

十二、關於庫存的紙質即開型彩票的會計處理

對於彩票發行機構委託印製併發往各省(區、市)彩票銷售機構用於銷售的紙質即開型彩票(以下稱庫存彩票),彩票發行機構按規定負責對國家庫庫存彩票的收、發、存核算,並負責實物管理;彩票銷售機構按規定負責省級、市級和縣級庫房庫存彩票的收、發、存核算,並負責實物管理。庫存彩票應按照遊戲名稱進行明細核算。有關賬務處理規定如下:

(一)國家庫與各省級庫之間、不同省(區、市)之間調撥庫存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1.國家庫向省級庫調撥庫存彩票時,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發出彩票的成本(即彩票印製成本),借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科目,貸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彩票代銷者領取彩票時,彩票發行機構確認彩票成本,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科目。

省級庫之間調撥庫存彩票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單據,借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調入省)”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調出省)”科目。

2.省級庫收到國家庫調撥的庫存彩票時,彩票銷售機構按照發行機構核發的彩票印製成本,借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庫存彩票”科目。彩票代銷者領取彩票時,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成本衝減庫存彩票,借記“應付賬款——庫存彩票”科目,貸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

省級庫之間調撥庫存彩票的,彩票銷售機構的賬務處理同上。

(二)彩票停止銷售後,未銷售的彩票退回庫房,彩票銷售機構按照退回的彩票成本,借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庫存彩票”科目;彩票發行機構借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科目,貸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退回本年領取的彩票)或“以前年度盈餘調整”科目(退回以前年度領取的彩票)。

(三)省級庫庫存彩票發生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的,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上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發行機構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1.庫存彩票盤盈時,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同類庫存彩票的入賬成本,借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庫存彩票”科目。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盤盈彩票的成本,借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彩票發行機構報經批准予以處理盤盈的庫存彩票時,按照待處理的庫存彩票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單位管理費用”科目。彩票銷售機構不做會計處理。

2.庫存彩票盤虧或毀損、報廢時,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待處理庫存彩票的成本,借記“應付賬款——庫存彩票”科目,貸記“庫存物品——庫存彩票”科目。彩票發行機構按照待處理庫存彩票的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庫存彩票——xx省”科目。

彩票發行機構報經批准予以處理盤虧或損毀、報廢的庫存彩票時,按照待處理庫存彩票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彩票銷售機構不做會計處理。

十三、關於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一)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確定的一般原則

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規定,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一般應當以財政預算撥款關係為基礎予以確定。有下級預算單位的部門(單位)為合併主體,其下級預算單位為被合併主體。合併主體應當將其全部被合併主體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通常情況下,納入本部門預決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部門、單位在異地舉辦的或與其他主體聯合舉辦的有財政預算撥款關係的單位)和社會團體都應當納入本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二)除滿足一般原則的會計主體外,以下會計主體也應當納入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1.部門(單位)所屬的未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2.部門(單位)所屬的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類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

3.財政部規定的應當納入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其他會計主體。

(三)以下會計主體不納入部門(單位)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1.部門(單位)所屬的企業,以及所屬企業下屬的事業單位。

2.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

3.部門(單位)財務部門按規定單獨建賬核算的會計主體,如工會經費、黨費、團費和土地儲備資金、住房公積金等資金(基金)會計主體。

4.掛靠部門(單位)的非法人性質的學術團體、研究會等。

5.部門(單位)在異地舉辦的或與其他主體聯合舉辦的沒有財政預算撥款關係的單位。

(四)單位內部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的核算及合併問題,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及有關相關補充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關於工會系統適用的會計制度

縣級及以上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應當執行《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09〕7號),工會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工會所屬企業應當執行企業類會計準則制度,掛靠工會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按規定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下同)。

十五、關於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的社會組織適用的會計制度

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原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的,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仍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十六、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於財政部網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