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把手不是想當就能當——“法定代表人”借名登記的法律風險

公司一把手不是想當就能當——“法定代表人”借名登記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一把手”,曾經是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當仁不讓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徵,意味著擁有財富、權力、地位、榮譽等等。

然而,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老闆不願出任法定代表人,而將這把“交椅”讓給他人出任,甚至因此而額外付出報酬。老闆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理由一: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理由二: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在民事執行案件中,公司若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及高消費。甚至連出國、乘高鐵都成問題。

理由三:刑事責任法律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果按照罪名計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其中比較常見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偷稅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

公司一把手不是想當就能當——“法定代表人”借名登記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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