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因病取保後病亡,你是怎樣看待索賠一事的?

嫌犯因病取保後病亡,你是怎樣看待索賠一事的?

此案例純屬虛構,勿對號入座。

嫌犯因病取保後病亡,你是怎樣看待索賠一事的?


案例

一嫌犯涉嫌盜竊犯罪入所。既往有肝炎、肝硬化和糖尿病病史十多年,入所後做了五項檢查(血化驗、心電圖、B超、X線透視、測量血壓等)。兩個月後以案情輕微和患有慢性病辦理了取保手續。出所十多天突發消化道出血和肝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嫌犯家屬上訪上告,提出兩點要求:

1.追究嫌犯的管教刑事責任。

2.賠償死者經濟損失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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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了調查,最終建議走法律程序。基層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

嫌犯律師首先陳述:

律師說,嫌犯入所前的身體基本良好。入所前曾住過醫院,出院時各項檢查指標恢復正常。律師提供了醫院開具的證明和相關化驗報告。

律師又拿出了嫌犯出所後住院病歷和死亡證明。律師說,嫌犯進去的時候是好的,出來的時候身體差了。出所十來天就出現了消化道出血,這是羈押期間延誤治療造成的。

律師提到,嫌犯出來後向家屬說了在羈押期間多次向管教彙報病情管教不理睬的問題。認為這是管教嚴重的不作為,應追究該管教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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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最後提到了賠償事宜,合計金額為一百萬元。

監所管教就律師提出的問題逐一做了回答。

嫌犯入所前做過五項檢查,也知道嫌犯的既往病史和家族史,認同嫌犯律師說的身體基本良好的意見。管教說,按照監所收押相關規定,嫌犯符合收押條件應當予以收押。

管教認為,嫌犯入所的診斷是慢性肝炎肝硬化穩定期。這是一個慢性遷延性反覆發作的疾病。穩定時需要觀察,發作時需要治療。嫌犯屬於穩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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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說,這些年,監所實施了醫療社會化。嫌犯的檢查和看病都由市人民醫院的醫生來完成。醫生堅持全天候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同時上下午各巡診一次。在醫療登記簿上沒有嫌犯報告診治的記錄。

管教認為,嫌犯出所後突發消化道出血,這應是刺激性液體(疑似白酒)或硬性食物造成的,是暴飲暴食所致,與監所羈押無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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