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法律實務 | 國際貿易中採用刑事手段追索欠款有效嗎?

跨境法律實務 | 國際貿易中採用刑事手段追索欠款有效嗎?


走出去智庫觀察

由於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出口企業與國外商家發生合同糾紛的情況增加,而且很多債務無法收回,長期積累的壞賬造成企業大量內耗,對外貿企業的經營造成很大影響。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永銳律師認為,海外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一些債權人為了加快索債,往往採取舉報犯罪的刑事手段追討欠款,實際效果並不理想。

解決國際貿易糾紛,採用哪種方式更有效?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朱永銳律師的文章,供關注國際貿易中債務糾紛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國外,對於合同詐騙這類犯罪,與正在實施的暴力犯罪不同,警方一般都不會立即採取行動、實施抓捕。


2、國際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會更為迅速,因為訴訟仲裁程序中僅僅審核表面證據,在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後,就可以立即採取保全行動、發佈禁令。


3、企業之所以很迷戀刑事手段,是認為刑事手段能夠產生更大的壓力,可以讓債務人吐出不為人知的資產、甚至借款來還債,並且還免去了長年的法律程序。但不客觀分析犯罪的構成,僅僅出於經濟目的使用刑事手段,則不僅不會奏效,還會耽誤正常的司法救濟。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在國際貿易中,約定仲裁途徑解決商業爭議是普遍做法。沒有約定仲裁的,也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但是,訴訟時間持久,並且判決的跨境執行也常常存在法律障礙;仲裁途徑,雖然可以更加便利地跨境執行,但是成本不低,並且即使快速程序也滿足不了債權人追索欠款的急切心情。因此,許許多多的當事人想到了通過刑事手段追索款項、挽回損失。


採用刑事手段,舉報犯罪,以達到維護權益、追索資產、實現債權的目的,通常可分為兩種情形:


(1)具備必要的犯罪線索,確實涉嫌構成犯罪,應當進行刑事偵查、乃至刑事處罰的;


(2)舉報犯罪的證據線索不充分,甚至明顯不具備啟動刑事程序的要素,但是債權人希望利用刑事手段施加壓力,以期迅速實現債權,以刑事手段追債。實際上並不關心行為人是否應當受到刑事制裁,甚至還承諾或者周旋使犯罪嫌疑人免於處罰,從而加速其還債。


在國際經濟往來中,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司法環境下,針對境外的對方當事人,這種刑事手段有效嗎?


為什麼很多當事人如此熱衷刑事手段呢?雖然刑事偵查機關不得非法違規介入經濟糾紛,但是此類事例確曾有發生。在許多人看來,偵查機關一旦介入,憑藉其強制執行力,立即拘捕嫌疑人(實為債務人)、查扣資產,雷霆萬鈞之勢,債務人立即感受到滅頂之災。即使其不承認存在經濟犯罪,也往往會馬上支付款項、返還財物,破財免災,迅速滿足債權人的一切要求。這是許多當事人鍾愛刑事手段維權的思想根源。雖然此類違規違法操作據報道得到了控制。但是許多當事人的思想還沒有轉變,還企圖應用到國際貿易領域當中去。


通過刑事手段達到有效維護權利、索回欠款的目的,必須具備足夠的要件。在一個國內企業在歐洲的合同糾紛中,有意見認為應當主張擱置仲裁程序,改為向歐盟警方舉報犯罪,在討論中較大的分歧集中體現為四個問題:


1. 有足夠的證據去立案嗎?

2. 歐盟警局會馬上抓人嗎?

3. 警局會很快凍結財產、劃轉資金嗎?

4. 如果犯罪分子要求你承諾還債以後就將其釋放,能操縱歐盟警局放人嗎?


以上四個條件,能做到哪一個?


一、有足夠的證據立案嗎?


立案的證據是指提供犯罪線索,而不要求足以定罪量刑。這是基本條件,否則無法啟動刑事司法程序。雖然各國法律制度存在差異,但是這個形式條件基本都是必備的。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必須具備表明犯罪線索的證據。


用來立案的證據,在一些當事人看來倒是可以通過一些誇大、渲染的手段來羅織起來。但是,歐盟警局會馬上抓捕被舉報人嗎?


二、警局會馬上抓捕被舉報人嗎?


這是通過刑事手段實現債權的核心。只有迅速實施抓捕,才會切實產生壓力,讓對方感受到滅頂之災,從而迅速返還財物。


首先,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國外,對於合同詐騙這類犯罪,與正在實施的暴力犯罪不同,警方實施抓捕都慎之又慎。在國外的偵查機關報案、啟動偵查程序,所需要的時間甚至不一定比訴訟仲裁更少。極有可能在訴訟仲裁中已經完成了保全財產、凍結賬戶,而刑事程序還沒完成立案,因為刑事立案是非常謹慎的。筆者曾經在意大利米蘭警局舉報合同詐騙,警局官員解釋說,意大利的警察沒有自行立案偵查的決定權,一切要由法官決定,請耐心等候,立案與否將通過使領館轉告我方企業。


為了追索經濟債權而提起的刑事舉報,往往與經濟糾紛交織在一起,不明顯構成犯罪,或者根本不構成犯罪。各國普遍採用刑法的謙抑原則,在經濟糾紛領域不會輕易使用刑事手段,尤其是存在訴訟、仲裁等民商事救濟途徑的時候,不要認為外國警局會一接到犯罪舉報就會立即行動。


其次,抓人以後會對債務人產生什麼壓力呢?在取保制度較為嚴格的國家,基本不予取保,嫌疑人一旦被抓,在其主觀上會感覺何時能再見天日,不可預測,因此心理上產生巨大壓力,尤其是在被偵查人員訊問時如果沒有律師在場,嫌疑人完全不知所措。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容易答應經濟條件、滿足債權人的願望。


但是,不少國家的情況有所不同。取保釋放的應用十分廣泛,律師的參與也更加深入。以上述歐盟的案件為例,《歐洲人權公約》規定必須保障公民獲得公正的審判,未經法院依法定罪不得剝奪人身自由和財產。這一原則體現在了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律當中,以英國刑事訴訟制度為例,根據《1976年保釋法》,取保釋放是常態,入獄羈押是例外。在判決有罪以前需要入獄關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只限於謀殺、一般殺人和強姦犯罪等重罪。對於經濟犯罪,除非有棄保潛逃、威脅證人、毀滅證據等實際可能性,基本都會取保釋放,期待通過關押來施加壓力基本達不到目的。警察訊問也必須有律師在場,並且嫌疑人還有權保持沉默,債權人期待的威脅、利誘難以操作。在刑事訴訟中超時羈押、剝奪律師提供幫助的機會都構成違法,例如在英國制度下,被侵犯權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警方,律師不在場期間所作出的認罪陳述可以依法排除。債權人想象中把嫌疑犯關進暗室進行威逼利誘的場面不會發生。24小時(英國最長96小時)不能決定指控,就必須釋放,即使決定指控也通常要取保釋放。


這樣一來,即使抓了人,其也未必使其感受得到滅頂之災。


三、警局會很快凍結財產、劃轉資金嗎?


偵查機關未必會一接到報案就立即查封嫌疑人的資產或涉嫌犯罪的賬戶,更不會立即劃轉資金。刑事程序中要對犯罪嫌疑做出必要的判斷,並且對資產的性質確認後才能採取措施。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或者發佈命令,警方往往不能直接處置犯罪嫌疑人的資產。曾有觀點認為只要在歐盟警方一立案,立即會凍結資產並劃回資金,完全是誤導了企業決策。


相反,國際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會更為迅速,因為訴訟仲裁程序中僅僅審核表面證據,在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後,就可以立即採取保全行動、發佈禁令。例如,根據國際商會仲裁院(ICC)仲裁規則,緊急仲裁員可以在兩天內作出保全財產的臨時措施。並且,仲裁庭的保全措施可以在絕大多數國家執行。


四、如果犯罪分子要求你承諾還債以後就將其釋放,能操縱歐盟警局放人嗎?


除了不告不理的案件或者輕微案件,被害人放棄主張、表示諒解通常不能阻礙刑事程序的推進,充其量可以讓法院在量刑時候考慮,之所謂訴辯交易。脫離法律之外,中方企業恐怕沒有能力操控外國司法機關,說抓就抓,說放就放。


可見,以上各項條件都不具備。其實,企業都明白,訴訟和仲裁程序中都有財產保全措施和各種禁令,執行的效率更快,尤其是仲裁中的禁令可以便利地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執行。例如,我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為兩地執行保全措施和禁令提供了有效途徑。但是,企業之所以很迷戀刑事手段,是主觀認為刑事手段能夠產生更大的壓力,可以讓債務人吐出不為人知的資產、甚至借款來還債,並且還免去了長年的法律程序。然而這一主觀願望很難在國際貿易中實現。


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舉報犯罪、打擊犯罪是必然之舉。但是,不客觀分析犯罪的構成,僅僅出於經濟目的使用刑事手段,則不僅不會奏效,還會耽誤正常的司法救濟。進行刑事報案,也不會增加談判的籌碼。在法治較好的國家和地區,法律的規定和判例非常豐富,法律的預期性較好,專業的律師會給出客觀的分析和預測,對方對於缺少根據的報案根本不會理會。每一箇中國企業,在發生經濟糾紛準備按照犯罪來舉報的時候,都建議認真考慮本文討論的四個問題,不要對刑事手段做不切實際的期望。


來源:國際商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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