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一方面是众股东的意思连接,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宪章,可以这么说,章程是股东与公司连接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文件,本文将为您介绍公司章程该如何设计,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有效避免股权纠纷。
股权比例设计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
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3%:33.3%。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带头人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股权比例设计的首要原则:决策有效、避免僵局。对于公司,尤其是初创型公司来说,决策的效率永远是最重要的,体现在股权设计上就是要避免议而不决的情形出现。
同股不同权问题
一方面,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另一方面,若公司股东间选择“同股不同权”的设计,其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明确股权中关于表决权、分红权等的不同约定,公司章程之外对“同股不同权”做出的约定是无效的,也极易引起股权纠纷。
股权转让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法》在第71条第4款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在立法及司法上有较多争议。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凭章程自主地选择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不仅有公司法的明确支持,也更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
基于此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限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乃至禁止股权转让,但若章程未有约定,则应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则。
股权继承的问题
由上,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明确了股权继承不同于股权转让,未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该继承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
然而一旦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受取得资格的股东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