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口腹之慾獵捕小麂,領刑罰吧!

大口喝酒大塊吃肉

生活常有美食相伴

是人生之一大快事

酒可以小酌,肉不能隨便亂吃

特別是野生動物的肉

這吃了可是要付出代價的!

生活中還真有這樣的案例,沙縣一男子張某,因為貪戀野味,竟上山非法獵捕小麂,一時的嘴饞毀一生前程。

近日,沙縣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張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張某為獵捕野生動物食用,在沙縣夏茂鎮月邦村“橘樹坑”山場安裝鐵夾(禁用工具)。

2020年2月9日(禁獵期內),張某上山查看鐵夾是否獵捕到野生動物時,發現其安裝的鐵夾獵捕到一隻小麂(活體),遂將小麂裝入編織袋欲帶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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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指認其在山場內放置的鐵夾

張某在回家途中被沙縣夏茂林業站執法人員查獲,後被扭送至沙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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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指認其獵捕的小麂

經鑑定,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為偶蹄目鹿科小麂,系福建省一般保護野生動物,非法獵捕時使用的工具鐵(獸)夾為禁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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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小麂

2020年2月10日,沙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從“橘樹坑”山場內(張某辨認現場時)扣押了作案工具鐵夾二個。涉案的一隻野生小麂已被相關人員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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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小麂放生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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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產物,小麂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對於維繫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的意義。被告人張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期間使用禁獵工具獵捕野生動物小麂1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能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鑑於涉案的一隻野生小麂已被相關人員放生,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結果和悔罪表現,沙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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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請大家自覺抵制非法狩獵、經營、食用野生動物,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文稿來源:沙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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