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為村民批地建房保駕護航

自然資源部為村民批地建房保駕護航

導讀:2020年07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對當前存在的計劃指標需求不平衡、指標使用要求不夠明確、指標有挪用等問題作出通知,通知中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進行政策保障。

一、計劃指標單列。

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要以縣域為單位,提出需要保障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經省級政府審核後報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徵求農業農村部意見後,在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計劃中單列安排,原則上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底實報實銷。

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

二、改進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農轉用審批。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在下達指標範圍內,各省級政府可將《土地管理法》規定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託縣級政府批准。

三、加強規劃管控。

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要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

已有村莊規劃的,要嚴格落實。沒有村莊規劃的,要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佈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

要優先利用村內空閒地,儘量少佔耕地。

四、統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佔用耕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統一落實佔補平衡,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

縣域範圍確實無法落實佔補平衡的,可按規定在市域或省域範圍內落實。

五、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要求,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不得隨意改變。

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採取措施,保障戶有所居。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提倡、不鼓勵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外拆並村莊、建設大規模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宅基地審批要嚴格落實《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自然資源部為村民批地建房保駕護航


美泰律師認為,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村村民合理建房的用地需求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政策方面的支持。相較於現如今的情況,村民家中子女長大成人,結了婚並單獨分戶出來,老宅基地就明顯不夠子女建房居住使用,向村裡申請另批宅基地建房,總會被以沒有指標、沒有用地空間等等理由不予批准或擱置,只能由村民自行購買村集體內其他村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自行解決居住需求,致使作為村民本應享受到的政策優惠而無法享有。

對此,《通知》中明確指出了要以縣域為單位,提出需要保障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上報有關單位審批,原則上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並且要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要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用地指標、用地空間都已具備,在政策上保障了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需求,讓村民分戶後即可獲批屬於自己的宅基地建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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