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判處免於刑責是否合理?

幹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判處免於刑責是否合理?

因為一則紀委通報,甘肅省隴西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案進入公眾視野,隨即引發眾多爭議。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樁情節嚴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最終卻被法院判處免於刑事處罰,不免讓人質疑量刑是否過輕。1月26日,隴西縣人民法院發佈通報稱已對此案展開專案評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根據該案判決書顯示,毛志堯之所以獲得輕判,與其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後積極協商被害人家屬,賠償對方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有關。但與之形成對比的事,在隴西法院近年判決的多起交通肇事案中,類似案件至少也會被判處緩刑,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並不常見。

幹部醉駕撞死環衛工人

1月26日,隴西縣人民法院發佈情況說明稱,已經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啟動了對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目前評查工作仍在進行,待評查結束後,法院將及時向社會各界公佈評查結果。

幹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判處免於刑責是否合理?

說明中透露,這是法院對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通報 “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件,並引發相關輿情後的一次主動回應。北青報記者注意到,1月25日,隴西縣紀委監委共通報了11起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即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問題。通報稱,2017年9月4日,毛志堯醉酒駕駛小轎車在鞏昌鎮崇文路恆力大廈附近將正在打掃衛生的環衛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於刑事處罰。2018年3月27日,毛志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堯受到政務撤職處分。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份公開於2018年3月16日的刑事判決書與隴西紀委監委公開的案件細節基本一致。這份編號為(2017)甘1122刑初474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毛志堯,男,漢族,1972年8月11日生,於2017年12月14日被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以犯交通肇事罪為由,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時40分許,被告人毛志堯醉酒駕駛牌照為陝A×××××號小型轎車沿隴西縣鞏某崇文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車輛行駛至恆力大廈附近路段時將正在城區道路上打掃衛生的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衛管理站職工被害人宋某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毛志堯撥打110電話報警。經隴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志堯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宋某某無責任。經甘肅隴通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檢驗,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經甘肅明源司法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賠償80萬元獲得家屬諒解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雖然法院認定毛志堯存在醉駕、超速行為,最終卻判處其免於刑事處罰。至於判決理由,判決書中寫道:案發後,被告人毛志堯與被害人宋某家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並按賠償協議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0萬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毛志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志堯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毛志堯積極協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按賠償協議支付賠償款80萬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毛志堯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80萬元並取得諒解的悔罪事實,可以對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處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毛志堯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所涉及條款具體內容分別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類似案件多被判處緩刑

北京致知律師事務所張偉表示,對於該案來說,爭論焦點主要在於法院判處完全免除刑事處罰是不是合適,“這個需要結合案發地的司法實踐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指導意見來考慮。”他介紹,交通肇事罪本身屬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所以法律規定即使處罰一般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這種犯罪,要從填補受害人損失和懲罰犯罪兩方面共同考量,否則罪罰了,受害人卻無處賠償,顯然救濟效果不好。“所以對於這類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損害得到被害人諒解的話,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就會提出減免處罰的建議,法院也會考慮事實採納檢察院建議,判決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毛志堯已經被法院判決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不是無罪,這點很重要。在法律評判上,必須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構成了犯罪。在犯罪記錄上,被告人毛志堯是有犯罪記錄的。”

1月27日,北青報記者梳理查看了隴西縣人民法院近年來公開的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判決書。記者注意到,類似案件中,一旦被告人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法院大多會在量刑時考慮從輕判罰,但直接免於刑事處罰的並不常見。

以(2015)隴刑初字第73號刑事判決書為例,被告人魚某某在2014年12月28日上午駕駛普通貨車行駛途中,與騎自行車過人行道的何某某相撞,導致對方搶救無效死亡。經隴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魚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何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案發後,魚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22萬元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最終,法院判決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如果說魚某某案與毛志堯案相比,還缺少自首情節,所以未能被完全免除刑責的話,2018年6月判決的苟某某交通肇事案則與毛志堯案更加相似。根據判決書介紹,2017年12月10日晚22事30分許,被告人苟某某駕駛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撞上同向騎自行車的17歲學生李某某,致被害人受傷。後李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苟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被告人苟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67萬元。取得諒解。與此同時,法院認定苟某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雖被認定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且也導致一人死亡,但並沒有毛志堯案中的醉駕、超速情節。

律師:判決突破量刑下限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介紹,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檔次: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該案中,被告人毛志堯不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還存在醉駕、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這種情況下,即使他存在自首、取得諒解等情形,也不應該被免除刑事處罰。”許浩律師介紹,按照最高法相關指導意見,法院在調節量刑比例時,自首情節一般最多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減少40%,取得被害人方諒解,一般減少20%,“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判決緩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但完全免除刑事處罰則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量刑過輕的嫌疑。”(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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