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式诈骗的犯罪特征


借款式诈骗的犯罪特征

特约撰稿人 力也

借贷式诈骗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种涉财型犯罪行为。很多诈骗行为人归案后常常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前有支付利息甚至归还部分本金的事实,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处理此类案件,不能轻信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应通过认真审查,认定其诈骗犯罪的成立。

一、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不相符

行为人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如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等正当而且有不菲利润的项目,致使被害人产生借出的资金安全并且能及时收回借款本息的错误认识。实际上,行为人获得借款后便用于赌博、吸毒、挥霍等,导致被害人无法收回资金。此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借款时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在没有稳定收入、不具备偿还能力等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段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谎称自己拥有房产、车辆、股票、定期银行存款、未能收回的被欠款等财产,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具有偿还能力,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取得借款。此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存在不思归还的意图。

三、掩饰真相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行为人以假名字、假住址或假证件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借款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有的行为人虽然没有掩饰真相,但在骗得借款后或在被害人追讨过程中采取跑路或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更换电话号码等“玩失踪”手段,致使受害人无法与之交涉。此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拒不偿还的恶意。

借贷式诈骗的实质就是“诈钱”,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借贷式诈骗犯罪行为,必须从严打击。同时,借用知名学者易中天“任何手段都是双刃剑,伤人的时候也会伤到自己”这句话,正告心存邪念之徒:多行不义必自毙。就算你损人利己的阴谋能得逞,最终是法网难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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