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有啥不同?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在生活中,經常聽人說起某某某進了拘留所、某某某進了看守所,大多數人這時候意識裡可能都覺得是一樣的地方,只是叫法不一樣而已吧。

區別還是挺大的,小法就來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區分兩個概念: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觸犯了行政法及其相關規範;舉幾個通俗的例子:酒後駕駛、嫖娼。

“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強制措施;例如盜竊犯、搶劫犯。

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拘留”的人進拘留所、“刑事拘留”的人進看守所。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修正)》

第二百二十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

第一百二十二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異地執行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詳細點來講:

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

它們的羈押對象、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要求更嚴格、更規範,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

1、關於羈押的對象。

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監獄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於羈押期間。

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

3、關於會見權。

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家屬可以會見。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

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家屬不可以會見,家屬只能委託律師會見。《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後,一般會梳理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並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4、關於不得羈押的對象。

根據《拘留所條例》規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

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監獄: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從看守所移送到監獄服刑,刑滿才會釋放。

法事法言

大家瞭解了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了,再說一個實際情況,每個城市的看守所和拘留所一般都在一個地址,但是內部管理會分開拘留區和看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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