煒衡南京所,“李曉鵬訴廣發銀行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煒衡南京所,“李曉鵬訴廣發銀行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煒衡南京所封頂、柳慧、徐前貴、紀曉紅律師代理的李曉鵬訴廣發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案情簡介

李曉鵬系視力殘障人士,2018年8月通過電話向廣發銀行申領信用卡,如實告知職業、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廣發銀行審核後向李曉鵬寄送了信用卡。2018年9月,李曉鵬至廣發銀行營業廳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遭拒,理由是李曉鵬不能在“申請人確認欄”抄錄 “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願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字樣,也無法進行簽名確認,不符合信用卡開卡的有關規定。李曉鵬認為廣發銀行行為構成對視力障礙者歧視,訴請法院判令廣發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發銀行完全可以採取抄錄和簽名之外的其他方式來確認李曉鵬是否願意遵守領用信用卡的各項規則,以此保障殘障人士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採取簡單方式拒絕,判決支持了李曉鵬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郭勵

煒衡南京所,“李曉鵬訴廣發銀行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

教授、博士生導師

使不同類型不同情況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全面有效保護,是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伴隨金融交易創新、電子科技發展、監管要求升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時常面臨新的挑戰。李曉鵬作為殘障人士,目不可視,但完全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屬於金融消費者中的特殊群體。金融服務提供者理應根據這類群體的特殊性,設計一定程度上的特殊安排。根據金融監管要求,各金融機構應當平等對待殘障客戶,健全為殘障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環境和業務流程。本案判決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二審法院沒有機械地理解《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有關必須抄錄的規定,而是從銀行對金融消費者應盡的適當性義務出發,目的性地解釋了抄錄的意義,並指出針對李曉鵬等特殊金融消費者履行適當性義務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來達到相關規定的目的,實現對殘障人士作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本案判決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於推動健全殘障群體普惠金融服務模式,依法保障殘障群體平等享受金融服務的權利,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煒衡南京所,“李曉鵬訴廣發銀行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商事審判中,注重辯證理解並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在定分止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所作出的積極貢獻。該案件當事人為視障人士具特殊社會群體,社會影響力和標誌性意義重大。

供稿人:關朝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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