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國外,怎樣減輕稅負,這些你一定要知道

國際重複徵稅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一.稅收管轄權的類型

1.地域管轄:按照收入獲取地管轄,不管是居民還是非居民身份

2.居民管轄權:在某一國居住的時間達到一定限度,不管是本國境內還是境外所得,一律繳稅,對非居民來說,某些情況下這種管轄權的徵收範圍就擴大了。

3.公民管轄權:只要是某國公民,就境內外所有收入繳稅。

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比較多。

僅施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比較少:文萊、丹麥、中國香港、波斯瓦納、塞舌爾、摩洛哥、突尼斯,所以可以成為避稅地。

三個管轄權同時使用的有美國和墨西哥。

4.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及世界主要經濟體的採用標準:

A. 按註冊地判定:只有墨西哥不採用。

B. 按實際管理與控制中心判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分紅公佈的地點,美國、日本、法國、巴西、意大利、俄羅斯、韓國不採用。

C. 主機構所在地標準:指主辦事處所在地,日本、巴西、意大利、韓國採用。

D. 控股權標準:主要看控股股東是哪個國家的自然人,這個標準容易使得上市公司變成這個國家的稅收居民,澳大利亞採用。

E. 主要營業活動/經營所在地標準,澳大利亞採用。

中國及大多數國家兼行A和B。

澳大利亞採用四重標準,任何一個標準符合,就是其居民法人,就世界範圍所得向其報稅。

F.所得稅繳納: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在所有管轄權中優先,在哪賺錢在哪繳稅。

5. 所得來源地判斷原則:

A. 通常按照常設機構原則

B. 獨立企業原則:是否獨立法人。

C. 實際聯繫原則:構成常設機構的,只有與此機構相關聯的部分才繳稅,無關聯不交所得稅

D. 引力原則:代理機構受益於主機構,則主機構和代理商一起繳稅。

E. 相關概念:

1)常設機構: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機構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建築工地等,實際經營在6個月以上的。

2)勞務所得:企業外派員工及自主外出務工是否在當地繳稅,按照勞務提供地繳稅。

3)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等在權利使用地繳稅。

4)不動產所得:財產坐落地繳稅,回國不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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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重複徵稅對稅務籌劃的影響

同一跨國所得被不同國家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此處指所得稅,因增值稅可轉嫁,稅務籌劃中不著重考慮。重複徵稅包括法律性重複徵稅和經濟性重複徵稅。

1. 法律性重複納稅:法律規定上的重複以及管轄權的重疊。

法律性重複徵稅的規避:

A. 免稅法ex.英國,持股方面的規定是15%~20%以上

B. 扣除法:把海外已納稅當做費用扣除,只能少交一部分稅,並不能完全免除重複納稅問題

C. 抵免法,包括直接和間接抵免,國外已納稅抵本國應納稅,兩個稅相減,

1)直接抵免:在國外交的個稅、分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子公司繳納的預提稅在回國納稅時可以直接抵減,即海外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是一個法人主體,在納稅時可以直接抵免。

2)間接抵免:子公司股息已納外國所得稅母公司回國繳稅時減掉,要求持股20%以上

i. 經濟性重複納稅:對同一經濟來源課徵了多檔稅,ex 子公司經營所得納稅之後分配利潤給母公司,在母公司又繳稅。

ii.經濟性重複納稅的減除方法是把公司和股東視為兩個納稅主體:

在公司環節:

股息扣除制:子公司已納稅,母公司不再交稅,(中國對境內分紅採用)

分劈稅率制:子公司的股息分配的部分採用低稅率,未分配部分採用高稅率,日本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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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抵免:對中國來說,海外子公司分配給母公司的紅利,海外交了外國的稅,回來抵母公司的中國稅,這筆股息相當於只交了一道稅

在個人環節:

歸集抵免制,對於個人股東來說,公司分紅收入在公司那裡已繳納公司所得稅,分紅股息對應的所得稅抵個人所得稅,很多西方國家採用,但中國未採用。中國採用分類課徵制。

分類課徵制:對個人股東的股息徵收低稅,不併入綜合徵收:

到了國外,怎樣減輕稅負,這些你一定要知道

我國的企業分紅徵稅標準:

非上市公司分紅,20%稅率。

上市企業分紅,按持股期限長短,≥1年的,免稅;1個月到1年的,10%;不到1個月的20%,

工資所得稅率3%~45%

工資所得稅稅率高,分紅所得稅率低,使得納稅少重複一些。

初同海外諮詢,專注企業海外稅務籌劃十餘年,目前已在境外設立了7家辦事處,海外僱員35人,專注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法律服務和稅務籌劃服務,防控海外法律風險,節約國際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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