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区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区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区直各单位,各综合服务中心: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河道堤防安全,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承市政字〔2012〕14号)等有关规定,对管理事权下放到区的市级河道及区级河道(以下统称区管河道)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依法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杂物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区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划界实施工作,有关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好区水务部门推进界桩埋设工作。


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来源:御道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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