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裡面賣山,村民沒簽字,但有組上的章和村裡的章,它有效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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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權屬問題,一般村裡的山上沒有農民的耕地就是屬於村集體所有,調配和規劃權也屬於村規劃使用,但是沒有處置權也就是沒有賣出去的權力,如果牽涉到村領導私人販賣土地就不合法。可以到當地鎮府部門逐級別用書面材料反應情況。還可以用網絡的方式提交材料反應情況。效果最好是撥打市長熱線效果非常好12345,還可以手機下載“地方領導”APP網絡投訴,還可以在12388投訴內容。還可以手機下載“手機信訪”按照自己所在的區域選擇網絡反應情況。人民群眾做監督避免基層村幹部私人買賣國家土地獲利,杜絕貪汙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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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裡面賣山,村民沒簽字,但有組上的章和村裡的章,它有效嗎?為什麼?

農村的所有土地,包括荒山、荒地、灘塗、沙丘、草原和澤地等等,都是集體性質的土地,都是歸全體村民共同所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的。對外岀售、岀租都應當由全體村民來討論決定。這個荒山價值多少錢?是否可以對外岀售,或者岀租?都應當和村民們商量。這也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農民的權利。只有這樣做了,岀售或者岀租的價格才相對合理,農民群眾也才理解。如果村裡的財產歸一個人說了算,那就會有問題,農民也不認這個帳。
題主所說的村民沒簽字,但上面有組裡的章和村裡的章,這樣是否有效?上面說的是按照原則程序必須要這樣辦。但是既然已經出賣了,又有村和組裡的簽字,那這樣的合同有效嗎?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是有效的。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不可能什麼事情都要全村人都來簽字才行。在大家討論的基礎上,意見統一之後,形成表決結果,最後對外執行要由村委會主任來行使這個權利。因此,只要有村裡和組裡的章,或者簽字就具有法律效益。


農村在對外處理荒山荒地時,一定要按政策規定辦事。村裡的荒山荒地,都是村民共有的財產,也是村裡的財富。不能因為哪個領導一時衝動,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一定要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與大家共同商量,大家覺得合適,再按照原則依法處置。這樣既得到了村民的支持,又不會出現偏差。


三農新觀點


村級是一個民間性質的不是代表上級黨委和政府,那麼它可以做上一級政府下達的工作,村裡賣山村民沒有簽字,村裡已蓋了公章這不符合法律承續,村集體的山川河村民有份,要做這件事首先開村民會說明幹什麼?目地任務取得村民同意,如果村組另有目地,村民有權向上一級政府反應問題,如有村幹部違紀就向紀檢反應,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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