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假,贩卖毒品为真?刑罚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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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庭审审结了一起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的刑事案件。

2019年10月,吸食“K粉”多年的被告人李某甲从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K粉”后将部分“K粉”交给被告人李某乙贩卖,并每日支付200元工钱给李某乙。同月31日,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工钱给李某乙。同日2时许,李某乙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唐会酒吧旁一家烧烤店厕所以300元的价格赊账将一小包“K粉”卖给覃某并一同吸食。交易完成后,民警到场查处,李某乙、覃某将交易的“K粉”丢进厕所,民警在李某乙身上烟盒内缴获十五包“K粉”(净重4.59克),后在唐会酒吧门口将李某甲抓获。经鉴定,缴获的十五包“K粉”系假毒品,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他们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贩卖的行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由于对犯罪对象认识发生错误,致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应认定贩卖毒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李某乙相对李某甲的罪责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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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韦妥

文字:陈钰

编辑: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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