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提到法官,首先想到的就是“剛正不阿”,就是“鐵面無私”,就是“正義凌然”,就是“高大上”的代名詞。其實以上所有形容詞,都是法官應該具有的本質。因為,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要求他們在辦案時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 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法官會受到人情,權利,裙帶關係的影響,甚至是金錢利益的誘惑,致使一部分法官違背事實,違背法律,做出違背道德良心的判決,也是無法避免的。
那麼,法官的哪些行為屬於違法,甚至是犯罪的,我們來看一看法律的規定:
《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