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今日发布,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

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中英文版《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白皮书》立足检察职能,系统分析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研判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发案趋势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9年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支撑。上海聚焦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目标,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为上海持续推进三项新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中央和最高检、上海市委部署要求,从2012年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三级院知识产权专业检察部门,经过多年摸索实践,确立知识产权专业检察理念,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架构,持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供更专业、更规范、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今日发布,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43件959人,审查起诉案件479件1133人。

1.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如办理本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以及利用深度链接、解析工具等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占比较大。就案件类型来看,商标类案件在2019年全市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量[1]中占比较大,为90.13%,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45件648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5件87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7件28人;侵犯著作权罪66件192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8件9人。全年无假冒专利罪案件。

3.审前主导作用凸显,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本市检察机关坚持对重大有影响、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有效打击犯罪。如及时介入“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就相关技术信息来源、保密措施、泄密过程、保密义务、损害后果等,提出较为详尽的侦查建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并及时准确追诉涉案公司及其经营负责人。

4.认罪认罚适用加强,权利人获赔比例显著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为41.66%,同比增长31个百分点。通过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推动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偿比例,共有87名被告人在捕诉环节主动退赔人民币近2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比增长32.8倍。权利人获赔的情况不再局限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案件,商标类案件权利人获赔数量、金额明显增长。

5.罚金力度明显提升,非刑罚性措施成功实践。罚金适用率及罚金数额均有明显提高。2019年已生效裁判均为有罪判决,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3年)占比为8.91%,罚金刑适用率为95.54%,平均罚金数额18.1万元,同比增长91.5%。已出现判处禁止令或实行职业禁止案件,如被告人长期经营多个视频网站、利用解析技术侵犯著作权,判处其在5年缓刑期间禁止从事视频网站经营,加大惩戒力度,遏制其再犯可能性。

(二)案件特点

1.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制假售假案件中假冒商品仿真程度逐渐提高,侵权商品实行拆分发货、货标分离,加大侦查难度。侵犯著作权行为人往往在原作上二次修改、设计或者迭代开发,或对侵权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更具隐蔽性、迷惑性。网络化趋势明显,行为人多运用深度链接、视频解析、转码、爬虫等专业技术工具、技术手段实施侵权。

2.涉案领域逐步扩大渗透。被侵权商标从常见的名烟名酒、奢侈品牌,逐步扩大到包括日化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建材、汽车配件、工业原料等民生工业用品领域,价格低廉但利润高、需求大的商品被假冒的情况也日益严重。著作权侵权对象从传统图书作品、美术作品,扩散到影视作品、网络图书作品、汇编作品等,并逐步覆盖《著作权法》所列各类著作权,涉及盗版视频网站的侵权案件也不断出现,逾侵犯著作权案件总数三分之一。商业秘密侵权不局限于技术秘密,拓展到能为权利人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信息。

3.犯罪组织架构精细化规模化。传统摊贩式经营逐步减少,犯罪模式向公司化发展,侵权环节分工精细。单位侵权主体利用企业运作模式,更迅速、有规模地实施侵权行为,犯罪波及面更广泛、后果更严重,增加了监管和查处难度。

4.上游犯罪打击成效显著。公安、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犯罪源头治理,将打击重点向上游犯罪倾斜,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盗版产业链,出现多起案值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在商标类犯罪中,作为规制上游制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在2019年案件数量达到245件,占比提高至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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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分析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

一是“直播带货”“以修带售”等新犯罪模式出现。伴随着网络直播、手机快修、海外代购等新业态,销假途径从以往小商铺、网店等逐步扩展到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代购、直播等社交娱乐平台。部分侵权人还通过展会、商场特卖会等群众认可度高的渠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二是酒店从业人员贩卖包装材料。酒店、会所员工私自贩卖酒瓶、瓶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侵权人回收后以低端酒灌装、假冒高端品牌对外销售。三是“老品牌”侵权值得关注。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老品牌”商标侵权案件涉及食品药品、日常用品、工业用品等领域,包括本土“玉棠”白砂糖等知名品牌。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

一是“深度链接”等网络新型案件破坏性较强。深度链接类疑难案件趋近侵犯著作权审查起诉案件的1/3,已成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行为模式之一。设置深度链接的网站多为盗版网站,对分散的盗版资源有聚拢和规模传播效应,行为人通常在网站发布赌博、推销广告,对著作权保护、网络秩序等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二是侵犯图书、美术作品等传统案件复杂程度加深。如将他人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期间以其作为商标标识印于产品外部包装上对外销售,一旦被查处即以获得商标注册或外观专利为由对侵权嫌疑进行抗辩。三是侵犯汇编作品等新型案件出现。汇编作品受刑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被侵权案,将具有编排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契合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全面化、严密化的趋势。

(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一是案发行业集中。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主要分布在信息科技、机械制造、硅晶体研发、服务咨询等领域,信息科技、机械制造领域占比超八成。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内容集中于机械图纸、软件代码等技术信息。二是侵权主体以内部人员为主。侵权人有的直接负责商业秘密的研发或管理,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接触、窃取商业秘密,并采取内外勾结、另立门户、跳槽泄密等方式,将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或使用。

三、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成效

2019年,本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与加强权益保护有机结合,不断深化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

1.明确知识产权执法尺度标准。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实证调研,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总结近五年全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量刑情况,推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推进完善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证据规格标准,以“深度链接”行为作为切入点,制定“深度链接”类侵犯著作权案件办理指引。

2.建立健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市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规范具体流程,对各级检察院提交的疑难案件进行实务研讨,为一线办案提供智力支持。组建全市跨区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组织团队成员提前介入本市疑难复杂、新类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参与案件办理。

3.探索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在首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一方面通过权利人参与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庭前会议、庭审等方式,给予权利人充分主张权益的空间;另一方面深入探索审查起诉阶段侵权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已有多起案件成功促成赔偿。浦东新区检察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与知识产权局签署《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诉前调解合作协议》,推进试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及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

4.依托白皮书等载体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发布白皮书、编写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指引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增强科创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5.因地制宜积极服务产业发展。深化上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统一平台应用,畅通权利人控告申诉、举报、查询办案进程等渠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优质的在线服务。拓展检察服务渠道平台,分别在浦东自贸区和高科技园区、杨浦长阳创谷、奉贤东方美谷、松江G60科创走廊等上海科创重要承载区设立司法服务站、知识产权检察官办案组等,下沉检察力量,为科创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

6.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市检察院在第三分院设立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该中心系全国检察机关首家省级知识产权综合性实践研究基地,集案件办理、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宣传服务等四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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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建议

(一)强化权利救济,完善刑事权利严保护的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积极探索诉前调解工作,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和促进侵权人向权利人进行合理赔偿,强化权利人损失弥补和权利“恢复原状”,并将积极赔偿权利人作为量刑的综合考量因素,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关系的抚平和修复。二是推进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办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全国首个在分院层面建立“三合一”办案机制的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其专业性,借鉴部分民事基础理论和理念,并运用到刑事案件办理中。

(二)强化“两法衔接”,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协作格局

一是完善案件查办协作机制。

持续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等工作对接,完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便于执法司法部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并提前介入,确保证据固定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案件移送、检验鉴定和检察监督程序。二是联合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治理。开展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专项工作,确立多部门专项侵权线索移送机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统一商业秘密犯罪证据标准,共同推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专项整治;开展上海“老品牌”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完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为本土品牌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检察服务。三是共同推进侵权研判和人才培育。依托执法、司法办案信息平台,多部门加强数据融通及分析研判、组建专家咨询库,共同研究解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制定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工作培训规划,共享培训资源,打造知识产权专业执法司法人才梯队。

(三)强化共治共享,营造多元监督同保护的社会氛围

一是探索建立侵权人“黑名单”制度。在检务公开制度基础上,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公安、法院、司法局等行政司法部门协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具有前科侵权行为人的多方监管。同时,定期汇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制作侵权人“黑名单”,及时向相关领域、行业协会披露。二是加强犯罪法治预防宣传。多部门共同发布侵权行为防范指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引导权利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权利防护措施。创新探索网络直播等更加接地气的方式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三是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预防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如服务器租赁管理行业、广告联盟行业、酒店会所等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沟通机制,推动加强行业、商会自律自治。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今日发布,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


典型案例:

汪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乙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丙公司罚金二万元。

【评析意见】

乙公司是美国工业巨头,连续两届参展进博会。此案办理中,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对内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平等保护贯穿办案始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进博会顺利举办提供坚实后盾。一方面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被告人汪某不仅销售假冒工业蜡,且将上述工业蜡分装改包成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后,及时建议侦查人员调整侦查方向,并开展逮捕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另一方面,深挖犯罪全链条,追捕遗漏同案犯余某、黄某,并追加认定丙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周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

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

恒源祥集团和富安娜家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全国知名家纺企业,恒源祥集团更是一家具有90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及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两家公司均注重品牌经营,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美誉度。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关联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商标蚕丝被均来源于外省某地,遂要求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挖掘上游生产环节犯罪,最终锁定发货方周某某及其制假工厂,从源头阻断犯罪,瓦解非法产业链。同时,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发现该工厂系家族企业、多人参与生产销售,遂结合各行为人主观恶性、所处地位作用等,准确判断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对参与购进原材料、组织管理生产和物流发货等关键环节的张某甲、张某乙、沈某依法予以追诉,获法院判决认可。


于某某、贾某某、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掌握了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以设置分级管理制度、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技术信息进行保密。经鉴定,该公司汽车天窗机械组等相关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4年3月,甲公司原高级产品工程师于某某离职后,受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乙公司聘用,负责全景天窗研发工作。于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将甲公司技术信息披露并用于乙公司相关天窗产品研发。贾某某明知于某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仍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乙公司产品研发及生产销售。后贾某某、于某某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经鉴定,乙公司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甲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1298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16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19年7月18日,对乙公司、贾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加起诉。2020年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乙公司罚金四百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于某某、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汽车行业“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针对侵权行为人到案后始终否认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接触+相似”的认定思路,将行为人在原公司的系统数据、在乙公司电脑内数据与原公司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此外,对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时未尽相应注意义务的乙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加起诉,为因员工流动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思路。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认定单位责任、对企业主管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在严惩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切实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乙公司、汪某某、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依法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其开发“A医药软件”并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原系甲公司员工,离职后二人共同设立被告单位乙公司,汪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及软件开发,杨某某负责销售。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未经甲公司许可,汪某某对“A医药软件”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制作成“B医药软件”,杨某某对说明书进行复制、修改,形成“B医药软件”产品简介及说明书,后对外销售该软件,非法经营数额400万余元。经鉴定,两款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乙公司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乙公司及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医药管理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相似性认定问题,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软件相似性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阅卷和认真听取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多次沟通研究,从检材获取合法性、样本程序著作权基础、鉴定程序规范性等方面逐一核实论证,为本案证明“实质性相似”构筑坚实证明体系。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阐释,有力驳斥辩方从软件源代码技术层面发起的抗辩,取得良好指控效果。


陈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在国内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组建QQ聊天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人员、培训督促成员完成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等6人负责从人人影视、爱奇艺等网站将影视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再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增加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等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相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2400余部,收到“野草”汇入的运营费用逾一千余万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至案发,由上述被告人参与更新维护的网站内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八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陈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

本案由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该团伙更新维护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大量使用藏匿于境外的服务器,是一起组织分工严密、作案手法隐蔽、危害性质严重的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涉侵权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著作权人分布世界各地,且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春节档热映电影,严重损害我国影视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本案专业技术问题复杂,关于犯罪手段的司法鉴定意见系核心证据,为直观展示犯罪手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鉴定人出庭,并使用多媒体手段真实还原犯罪过程,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王某、顾某某、瓮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顾某某、瓮某在被害单位甲公司任职期间,三人预谋,由瓮某窃取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人斗地主》手机游戏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新游戏用于日后经营新公司。2016年12月,王某成立乙公司,后三人陆续离职经营乙公司,并将瓮某对《四人斗地主》游戏进行修改后形成的《77斗地主》游戏在多个平台上线运营,由用户充值使用。至案发,累计充值金额8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77斗地主》游戏与《四人斗地主》游戏服务器端文件相似度为97.16%,客户端文件相似度为89.75%,构成实质性相似。

【判决结果】

2019年6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顾某某、瓮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股东、高管、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从公司窃取游戏源代码,离职后将源代码稍作修改,包装为新游戏上线运营、非法牟利的案件。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查明事实、准确定性、检察监督等方面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是手段行为,而未经著作权人甲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牟利是目的行为,在相同量刑档次下,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准确把握本案定性,更好地保障被侵权公司合法权益。此外,检察机关还向第三方平台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对侵权游戏软件做下架处理,平台公司及时下架了侵权游戏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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