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不還錢,拘禁他,合法嗎?

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的強制方法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很多種情形都會造成非法拘禁的結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近一則 男子偷情跳窗死亡,攔阻者因非法拘禁罪獲刑10年半,新聞很火本案中,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對王某奎可能跳樓逃跑並由此發生墜樓死亡的結果,楊統朋具有應當預防和防範的義務,卻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法院稱,王某奎跳樓逃跑,並非出自內心的自願,而是為了逃離、擺脫楊統朋的控制,由此造成的死亡結果,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王某奎與陳某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僅屬道德領域的問題,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客觀上,王某奎也未採取任何違法行為。因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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