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給女人的“錢”如果分手能要回來嗎?

原告王小明與被告李美麗原來是公司裡的同事,天天坐在一起上班,日久生情談起了戀愛,期間王小明多次給李美麗轉款,後來因為李美麗覺得王小明長得不帥因此要求分手,王小明說分手可以你的把錢還給我,李美麗不答應,於是王小明將李美麗起訴到了法院。

男人給女人的“錢”如果分手能要回來嗎?

圖片與本案無關


王小明向法院提出瞭如下訴訟請求:第一,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000元;第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王小明在訴狀中說:原被告原系同事關係,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通過轉賬、現金支付等形式多次向原告借款,數額累計30000元。經原告多次討要,被告就是不還,故依法起訴。

被告李美麗辯稱,原告所訴純粹胡扯,原被告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已經同居,戀愛期間原告王小明還在處朋友期間給被告發過紅包,但均系原告對被告愛慕的表達方式,應視為對被告的贈與。綜上,原被告之前並不存在借貸關係,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小明與被告李美麗系同事關係,於2019年1月確定戀愛關係,於2019年12月結束戀愛關係。雙方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向被告共計轉款30000元,有轉賬記錄為證。其中2019年10月1日以“520”的形式轉賬1040元、2019年12月1日以“520”的形式轉賬7800元、2019年12月1日轉賬520元、2019年12月15日轉賬520元、2019年12月30日轉賬1314元、2020年1月1日轉賬521元、2020年1月1日轉賬888元、2020年1月20日轉賬17397元。

上述款項被告李美麗均已收到,且一分錢沒有償還。

庭審中原告又主張以現金形式借給被告50000元,沒有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的法官再詢問完原被告情況後認為,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王小明給被告李美麗的轉賬行為如何定性,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

戀愛期間,原告王小明為表達其情意為被告李美麗轉賬代表特別含義的款項,如“520”、“521”、末尾數字為“8”的轉賬,是原告向被告表達愛慕的一種方式,其目的在於增進雙方感情,應視為戀愛期間原告對被告的贈與,故對具有特殊含義的原告轉賬部分,不宜按照民間借貸處理,該部分款項的數額為12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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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認為對於其他數額較大且不具有特殊含義的部分,鑑於贈與合同屬於單務合同,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準則,在被告王小明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被告應提供證據證實其辯稱主張,在其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該部分借款應按民間借貸處理,數額為17397元,被告李美麗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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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俊律師提醒戀愛中的男人,男方向女方轉賬如果帶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如“1314”、“520”、“521”、“888”、“666”有極大的可能會被認定為表達愛慕的贈與如果分手,即便按照民間借貸起訴到人民法院,也不能要求女方返還。最後再次提醒各位男士,如果女方要借錢一定要打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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