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大學生遇隱婚男被騙戀愛,知道真相後自殺身亡,悲劇

【原告請求】2018年春節前,二原告獨生女兒小榮(化名)在酒店打假期工,與擔任大堂經理的強子(化名)相識。強子明知小榮是在校大學生,沒有什麼社會經驗,就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對小榮展開了熱烈的追求,並很快發展為戀人關係。小榮從同事那裡知道真相後,強子為了繼續保持關係,向小榮承諾會與自己妻子離婚和小榮在一起,但他一直未離,欺騙了小榮。小榮心裡受到巨大打擊,跳樓自殺身亡。二原告認為,強子不以結婚為目的玩弄女性的行為侵犯了小榮的人格尊嚴,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並造成小榮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為此,二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強子向他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辯稱】強子對小榮的死表示遺憾,但他認為自己不應該對小榮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他與小榮發生婚外情屬實,也僅僅受道德譴責。小榮系自殺,原告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原告以被告強子侵犯小榮的人格權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本案應為侵權責任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同時具備民事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件。

本案中,強子婚內與小榮發生婚外戀,違反了倫理道德,應當予以譴責,但不屬於法律的調整範圍,不具有違法性,且小榮系自殺身亡,原告並無證據證明系強子行為導致,與強子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強子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麗姐說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小榮的死與強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和因果關係。強子有配偶還追求小榮併成為戀人關係,在小榮得知真相後仍然欺騙她,以至於後來小榮無法承受感情之痛選擇自殺。強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應予以譴責。但小榮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認識到自殺的後果,在明知受騙後,還選擇與強子繼續來往,直至最後自殺,令父母承受了不應有的打擊,令人痛惜。但縱觀本案,強子事先不知道小榮要自殺,客觀上既沒有在現場無法對小榮進行控制阻攔,主觀上也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故強子與小榮的死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個悲劇,單純的小榮嚮往的“白馬王子”是一個騙子,在小榮發現真相後,本應該及時離開。與已婚男人糾纏,就是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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