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芬河两名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公布

记者从绥芬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2020年4月17日0时38分,绥芬河市接到望奎县疾控中心关于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密切接触者的协查函,2020年4月16日租住在绥芬河市聚兴楼1单元603室的段某某,在望奎县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段某男,30岁,职业为国际导游,3月18日,段某某与其母杨某某从望奎县前往绥芬河市家中,3月18日至4月13日期间居留绥芬河市。4月3日和4月5日段某某与其母亲杨某某分别出现症状,自行用药缓解症状,与其接触亲友多人成为密接者,现密接者和密接者的密接者核酸检测筛查结果均为阴性,并已全部按规定落实了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措施。对段某某(其母杨某某)居住的小区立即进行了封闭管理,对小区所有居民进行了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4月19日凌晨全部结果检出,核酸和血清抗体均为阴性。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要求,现将4月1日至4月13日,段某某和杨某某在绥芬河活动轨迹提示如下:

段某某活动轨迹:

4月1日14时步行至龙须沟;19时乘出租车返回家中;

4月2日18时乘私家车至大力士牛冷饮;20时离开饮品店乘私家车返回家中;

4月3日11时乘私家车到马记牛肉面(大直路)用餐;16时乘出租车(车牌号:CS1857)返回家中;

4月4日13时步行前往青青商店购物;

4月5日14时乘私家车至勾魂面(新华书店附近)店内与其友张某某用餐;

4月6日至11日居家;

4月12日11时乘私家车至中国银行绥芬河支行,取钱期间段某某与其母亲(杨某某)未进入银行内部一直在门口等待,全程佩戴口罩;

4月13日10时乘私家车离开绥芬河。

(在绥期间,段某某多次前往“绥芬河青云路新鹏飞果业超市”,但小区封闭后只与其友张某某一人有过接触。)

4月14日,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4月15日,望奎县人民医院隔离病房隔离。

4月16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杨某某(段某某母亲)活动轨迹:

4月1日8时沿新安街步行至青云路老张头肉铺买肉;13时乘坐出租车(黑C97332)寻找同学郭某某共同前往体育场散步,后乘坐出租车(黑C1808)前往青云超市购物;

4月2日至4月3日居家;

4月4日9时步行前往新鹏飞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

4月5日11时乘坐出租车(黑CCS527)前往康某某家;17时到青云路新鹏飞超市旁药店购买药物后步行回家;

4月6日至4月8日居家;

4月9日11时步行至青云路老张头肉铺买肉;

4月10日至4月11日居家;

4月12日11时乘私家车至中国银行绥芬河支行,取钱期间杨某某与其子(段某某)未进入银行内部一直在门口等待,全程佩戴口罩;

4月13日10时乘私家车离开绥芬河。

4月13日上午,杨某和其儿子乘坐私家车,从绥芬河市返至哈尔滨高速路口,转乘私家车,到望奎县红五西村。

4月13日17时左右,抵达红五西村,到家后未外出。

4月14日13时,由120救护车转运至望奎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

4月18日,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经专家会诊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目前已转运至绥化市第一医院进行集中隔离观察。

有以上共同出行史及活动轨迹的人员请注意:

1.请暂不要外出,从与上述两人有共同出行经历次日起,居家医学观察14天,实行每日早晚两次体温测试记录,并第一时间与疾控部门联系。

2.同乘及相同轨迹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到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疾控部门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居家隔离人员要充分了解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可与疾控部门联系,有专业人员解答指导。

(总台央视记者 杨洋 张松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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