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丟下孩子離家出走,構成遺棄罪嗎?

最近經常有當事人諮詢這類問題,比如: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不管孩子,是否構成遺棄罪?丈夫病重住院,妻子躲避不護理,妻子是否構成遺棄罪?父母年老喪失自理能力,子女拒絕照顧,子女是否構成遺棄罪?這些行為究竟能不能構成遺棄罪呢?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是否構成遺棄罪要看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

如果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就構成遺棄罪。反之,不構成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由此可見,遺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本罪只能由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構成,而且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的程度。下面,我先講一下遺棄罪的犯罪構成,這樣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

夫妻一方丟下孩子離家出走,構成遺棄罪嗎?


一、遺棄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下面四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其中年老、年幼,並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沒有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繫“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進行理解和認定。具體表現為: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

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扶養,實際上是指扶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夠像正常人一樣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須的條件外,在其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下,必須給予救助,更不能將其置於危險境地。我國學者蘇彩霞在《遺棄罪之新詮釋》一文中將行為人的扶養義務歸納為以下四類:(一)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即婚姻法上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相互撫養義務;(二)職務或業務要求履行的作為義務;(三)法律行為導致的作為義務;(四)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筆者認為,根據當然解釋 (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將他人生命、身體置於危險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也應屬於“拒絕扶養”的遺棄行為。

這些行為的實質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養。“拒絕扶養” 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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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棄行為的情節達到惡劣程度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 的一個重要界限。例如,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多次遺棄被害人的;遺棄行為對被害人生命產生現實的緊迫危險,甚至致人傷亡的;孤兒院、福利院管理人員將多名孤兒、患者等送往外地的,應認定為情節惡劣。

(三)主體要件

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此義務來源不限於親屬法的規定,而應該按照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作為義務來源予以確定。根據中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法律不負有扶養義務的遠親屬拒絕扶養的,不應認為是遺棄行為。

法律規定的有義務者之遺棄罪。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將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往外地遊玩的人,對該未成年人具有扶養義務;先前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的人,具有扶養義務;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撫養關係,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僱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僱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於這種贍養扶助關係,也應予以確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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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無論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還是其他卑鄙動機,都要求是故意為之。

可見,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而做出的遺棄行為,並且情節惡劣的,注意:情節惡劣是判斷是否構成遺棄罪的重要因素,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遺棄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遺棄罪既屬於刑事公訴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三、追究犯罪嫌疑人遺棄罪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遺棄罪需要蒐集的證據主要有:1、遺棄者有義務、能力對被遺棄者進行扶養;2、遺棄者在多長的時間內沒有盡任何的扶養義務;3、造成嚴重的後果。

四、遺棄罪需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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