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意發生性關係,仍可能構成強姦罪的幾種情形

同意發生性關係仍可能構成強姦的情形

上過刑法課的朋友們都知道,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強姦罪的本質特徵是違背婦女意志。根據通說觀點,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其中包括是否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決定權,以及有關性交時間、地點、對象等具體條件的決定權。

除了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幾種從重處罰情形等常見的強姦罪案例之外,根據張明楷教授《刑法學》中的觀點,有以下幾種情況,即使是女方同意發生性關係也涉嫌構成強姦罪:


1、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應使用,強行發生性交,構成強姦。

2、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建議去酒店開房,而男方不想去,堅持在公園長椅上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

3、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避開月經期,而男方不答應,在女方來大姨媽的情況下強行性交,也構成強姦。

以上情形常出現在一夜情、熟人、情侶或者非正常的戀愛關係期間,這類行為很多時候不引起重視,女方也往往自認吃虧,但是卻是遊走在違法犯罪邊緣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觸犯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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