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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廣大民眾對名譽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日常生活中涉及名譽侵權的事件越來越多,但是對於名譽權的定義,民眾還是比較模糊。本期《法官解讀民法典》欄目,邀請章丘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延湧,為我們解讀民法典中與名譽權相關的內容。

  Q1

  什麼是名譽權?名譽侵權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徐延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將名譽定義為公眾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也就是說,相對於一般的權利來說,名譽權更加抽象,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害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Q2

  作為社會公眾應如何正確識別名譽侵權?侵犯名譽權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徐延湧:侵害名譽權構成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第一,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具有貶低和損害他人名譽的性質,具有違法性。第二,發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包括對名譽的損害、精神損害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第三,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為侵害名譽權中的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害是無形的,認定這些損害往往只能通過推定的方式進行。所以,侵害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又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且這種因素關係具有必然性。第四,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在侵害名譽權責任中,不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損害他人名譽也構成侵害名譽權。一旦因為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名譽損害,行為人應該負責恢復和補償,而不論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和過失。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Q3

  民法典頒佈後,就名譽權而言,廣大民眾應注意什麼?

  徐延湧:民法典的頒佈,一方面對我們的名譽權保護作出更加全面、規範的規定,使我們有據可依,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無論現實生活,還是網絡交流中,均要三思而後行,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切莫禍從口出,徒生煩擾。

  (本報記者 侯月 通訊員 周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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