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未繳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裁定

【林根軍與錢根書、浙江潤宇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浙01民初4號

原告:林根軍。
被告:錢根書。
被告:浙江潤宇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南苑街道辦事處。

原告林根軍因與被告錢根書、浙江潤宇建設有限公司、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南苑街道辦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於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查,本院於2020年1月2日向原告林根軍送達訴訟費交納通知單,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單七日內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但原告林根軍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也未提出緩交、免交申請,不依法履行訴訟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根軍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長 丁曄


審判員 金瑞芳
審判員 睢曉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劉婧函

【判例解析】

案件受理後,當事人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七日內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的,法院依法按照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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