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 “陰陽合同”要不得!

建設工程 “陰陽合同”要不得!

案例故事回放

A建設公司中標後與B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並向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合同中標價為總價800萬。後A、B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書,總價變為700萬元包乾。工程施工後,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A公司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備案合同的總價800萬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即200萬元,B公司答辯稱:雙方已經變更了合同,按照補充協議書的總價700萬元結算,只欠款100萬元。法院經過調查,最後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00萬元。

案例故事問題引出

兩公司所簽訂的兩份陰陽合同,到底以哪份為準?

專家案例故事解讀

兩公司所簽訂的兩份合同,俗稱“陰陽合同”或者黑白合同:經過備案的為陽合同、白合同,補充協議為陰合同、黑合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陰合同、黑合同是違法的合同,不得作為結算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同時,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行政監管部門可以對兩公司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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