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後拆遷,拆遷補償款離婚時一人一半嗎?

導讀:在法律諮詢中,我們會遇到這樣的一類問題:拆遷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面臨離婚夫妻如何分割拆遷款?這個問題的關鍵其實在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這也涉及到被拆遷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文以一起諮詢案例為您辨析:離婚時,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應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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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周榮增 王金龍律師團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後拆遷,拆遷補償款離婚時一人一半嗎?

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後拆遷,拆遷補償款離婚時一人一半嗎?

【案情介紹】

最近接到一個當事人的電話,向我諮詢拆遷相關的問題。她的具體情況是這樣的:當事人2018年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後與王某相戀並結婚。在結婚之前,王某在他們所在的城市有一套老房子,婚後他們一直居住在裡面,2019年該房屋所在地塊被劃入拆遷範圍,由於補償政策還不錯,王某很快就與拆遷辦簽訂了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補償款。

當事人和王某結婚後因性格不合,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架,甚至還動過手。當事人覺得婚姻不幸,於是決定與王某離婚。但是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與王某出現了分歧。當事人主張王某的老房子拆遷補償款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王某認為自己的房子的拆遷補償款應該歸自己所有,雙方僵持不下,一度想鬧上法庭。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王某和當事人結婚時或結婚後沒有約定婚前財產共同所有,那麼這套房子仍然屬於王某個人所有!

而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在婚後並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分析到這裡,其實當事人的問題就有了答案了,那就是王某的老房子的拆遷補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謂的拆遷補償款其實只是王某個人所有房屋的價值變現或補償,正是因為國家徵收了王某個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造成王某失去了這一私人財產,所以才給予其補償,這個補償也是給予王某個人的。

雖然明知當事人聽到這個答案會很失落,但我還是如實告知了當事人。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對什麼東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什麼東西不屬於不太瞭解。也許在夫妻感情和睦時,去計較財產是個人的還是共有的似乎完全沒有必要,但當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時,這一問題則關係雙方的切身利益。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願所有的夫妻都能和和美美,白頭到老!

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後拆遷,拆遷補償款離婚時一人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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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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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政府徵收程序違法,堅持維權最終獲滿意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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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服《違建處罰決定書》,律師介入起訴撤銷

湖南湘潭張先生,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委託律師團隊起訴撤銷,將案件主動權掌握在手,兩個訴訟首次庭審後,徵拆辦立即找到委託人要求重新協商補償,最終順利簽訂協議。


4.收到《限期拆除》後被強拆,律師助力蒐集證據起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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