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員工能以疫情期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問|員工能以疫情期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問|員工能以疫情期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趙春青 繪

法問|員工能以疫情期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重慶一家家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因為家裝行業的特點,在2020年1月開始,我們公司就沒有接到新業務。

春節後,由於突發疫情的影響,公司一直放假到3月下旬才有部分行政和財務人員上崗。所以,一直到3月底,公司都沒有向員工支付1~3月份的工資。

4月份開始,部分員工以公司在疫情期間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問:疫情期間員工是否可以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重慶:黃崗

法問|員工能以疫情期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為您釋疑

黃崗您好!

您的來信收悉。現針對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覆如下: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根據您的描述,員工在1月和3月下旬期間,都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故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就包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您所在的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再次,疫情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影響非常大,為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根據該解答,因受疫情影響,勞動者在用完各類假期後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處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的生活費。

因此,您的公司應當按照不低於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勞動者支付2月份到3月份期間的工資。

最後,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確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故您的公司可以積極與勞動者協商,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讓訟爭得到及時解決。

北京德恆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李建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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