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有員工離職,HR都要幫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但是,有個問題卻困惑經辦人許久,就是:開離職證明時,到底能不能寫離職原因?
創保保在這裡明確告訴大家:可以不寫。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就業促進法》第3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根據規定,離職證明裡必須具備這4項內容:
❶ 勞動合同期限
❷ 員工離職日期
❸ 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崗位
❹ 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信息
至於員工的離職原因,法律法規並沒有硬性規定其為必備內容。也就是說,可以寫,也可以不寫。
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勞動關係終結,而不是證明勞動關係因為何種原因終結。如果你填寫的原因不利於員工找工作,其實是有違求職平等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