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降低提成標準違法嗎?

曹先生是一家公司業務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底薪+7%的提成。今年6月份, 曹先生領到上月工資時, 卻發現總體金額比平時少了。 諮詢之後HR表示:公司效益不好,提成降為4%。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降低提成標準違法嗎?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降低提成標準違法嗎?

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曹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業務提成是工資構成的一部分。 因此, 變更業務提成的比例, 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 公司現在的做法屬於單方變更合同, 並構成了剋扣工資行為, 顯然違法。

如果曹先生不追究, 也不保留公司承諾的書面證據, 反而繼續任由公司變更提成比例, 就可能被認定為變更有效, 公司的違法行為很可能就成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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