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丨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养的子女是否犯罪?送养子女是否犯罪?

在小皮之前的文章评论中,很多朋友均提到过一件事"对人贩子就该判处死刑,"在悟空问答中有人提出"若人贩子都要判死刑,会不会导致人贩子杀更多的被害者,该不该判人贩子死刑呢?"

从以上描述中可能看出来,大家对"人贩子"态度很统一,痛恨至极,并且要求严惩。

之前在网上一篇无法考据真实性的故事,说是福建一个地方,一个38岁的老光棍,买了一个24岁本科毕业的老婆,大学生生了孩子后就假装认命了。然后一点点的买汽油,一把火烧死了买家全家,连省的孩子也狠下心一起烧死,跟买家同归于尽。当时,好像是连着烧死了四五户邻居。因为这个姑娘的狠,狠的十里八村都不敢买老婆了。

拐卖妇女、儿童罪涉及的内容太多,随着犯罪中新问题的出现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在逐渐更新,各种会议纪要、意见、通知、司法解释等不一而足。小皮打算最近将前前后后的规定汇总后,和各位朋友共同学习下。

大家应该和小皮一样,认为人贩子往往是和被拐卖者没人太亲近的关系,其实不然,现实中也存在着父母将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子女出卖的。

解析丨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养的子女是否犯罪?送养子女是否犯罪?

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子女是否犯罪?

为进一步探索和开拓刑事审判为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当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观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厅长全部参加会议,最终形成一份《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规定,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做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因一些对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件突出,危害日益严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于2000年3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以

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其他不满14周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论处。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

遗弃罪论处。"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的作为出卖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素。

只要以获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是侵害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出卖者与被出卖者之间具有父子、母子关系,不影响对被出卖者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侵害。

解析丨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养的子女是否犯罪?送养子女是否犯罪?

送养子女是否犯罪?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民间送养问题也都作出了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送养子女的父母的送养行为本身不是出卖行为,也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但是,明知收养者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仍然将亲生幼儿交付给对方以获取钱财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时间有限,收买、收养他人送养的子女是否构成犯罪,咱们日后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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