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政策下如何解读六项附加扣除以及具体如何操作才会节省个税

2018年带给职场人很多的变化,各大城市一系列的争夺人才大战一轮接一轮上演,但是恐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个税的改革吧。政府3月初发布新政,将社会保险的征收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一度引起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恐慌,大家普遍预想可能会造成人力成本激增。同年10月1日起个人税起征点由3500元调整至5000元,职场人到手的收入变多了;而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此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税新政策下如何解读六项附加扣除以及具体如何操作才会节省个税

可是有很多朋友觉得很困惑,既然出台了这个优惠政策,那么作为个人如何享受到以上专项扣除优惠政策呢?亦或是作为企业办税人员如何顺利完成新、老个税政策交替工作?请看以下简单解说。

个税新政策下如何解读六项附加扣除以及具体如何操作才会节省个税

一、在职员工如何享受到专项扣除政策:

在职员工作为纳税人在首次享受时,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

(一)子女教育支出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5条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6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7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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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扣除依据: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

2、扣除办法: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纳税人有两个孩子,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可翻倍。

3、资料准备: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但留存最好;但对于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4、其他说明: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在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连续扣除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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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支出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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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扣除依据: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2、扣除办法: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3、资料准备:学历(学位)证书、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4、其他说明: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一方面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的项目进行扣除。择其一扣除,不得父母与子女共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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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病医疗支出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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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扣除依据: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2、扣除办法: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资料准备:患者需保留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4、其他说明: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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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贷款利息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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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扣除依据:在职员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办法: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3、资料准备: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还款支出凭证。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索要。

4、其他说明: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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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租金支出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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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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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扣除依据: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办法:

1)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

2)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

3、资料准备:房屋租赁协议。

其他说明: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可分别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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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赡养老人支出

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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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扣除依据:在职员工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

2、扣除办法:

1)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

2)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3、资料准备:户籍相关证明,非独生子女分摊赡养费用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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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办税经办人员实操说明:

1、除大病医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外,其余5项均可在单位预扣缴环节完成减税。纳税人只需将有关凭证留存备查,申报时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

2、任职单位比照“六险两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对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的,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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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新政,对于个人而言好处颇多,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到手的钱反而会增多。对于企业办税人员只要学习好政策要求,认真审查员工提交的相关资料信息,提前做好备查工作,个税新政其实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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