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对象能否包含非公司员工

闲道人

股权激励的对象能否包含非公司员工

疑问

A企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的对象除了公司核心员工外

还有一名外部顾问

原因是该外部顾问对公司的战略发展

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该外部顾问由于各种关系并不是公司的员工

请问是否可行?

分析

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能够加强公司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因此其作为一项激励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尤其是拟上市公司与拟新三板挂牌公司大多会在申报前实施股权激励。从名字上理解,员工股权激励的对象通常应为公司员工,那么,能够对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实施股权激励吗?

相 关 法 条

关于激励对象的界定,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一是股权激励的对象并未限制为公司员工(也可对董事实施股权激励);

二是外部顾问其实并不是被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列举范围。

事实上,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未在公司任职但对公司发展有过帮助和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但是在对这些人员实施激励的时候需特别注意关联方的核查,比如不能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也不能是在业务上有密切关系的关联方,持股行为需真实且不能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等。当然对非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人数不宜过多。

股权激励的对象能否包含非公司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但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年)(该备忘录目前在证监会官网上仍可见)曾指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本文为【法治客栈】原创,转载请联系授权

编辑:Trista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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