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被抓獲,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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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被抓獲,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

本文作者王嵩嶺律師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專注於刑事案件

偶看一判例:被告人國某某等實施盜竊被發現,逃跑途中被民警抓獲,在民警開車押送去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國某某暴力反抗,致一名民警輕微傷,三名嫌疑人脫逃。後囯某某被某人民法院以搶劫罪(盜竊轉化型)判處刑罰。

看完該判例,本人對此案的認定持不同意見。在此拋出,以求真務實。

盜竊被抓獲,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

本人認為,被告人國某某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具體理由: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注意:這裡是“當場”。

根據司法實踐中對轉化型搶劫罪中“當場”的理解,轉化型搶劫罪的“當場”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一離開現場就被人及時發覺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場所。

對照上述規定,結合該判決所認定的證據,很明顯,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時間的“當場性”及時空的“現場性”這一特徵。

不否認國某某實施了盜竊行為,也不否認國某某實施了暴力,但國某某實施暴力的時間、地點或空間均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不符。

盜竊被抓獲,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

先,國某某實施暴力的時間與規定不符。按照該判決顯示所認定的事實,國某某實施暴力的時間是在抓捕後,而不是在抓捕的當場。

其次,國某某實施暴力的地點或空間與規定不符。按照該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國某某實施暴力的空間地點是在“在民警開車押送去派出所途中”,而不是在抓捕的現場。

也就是說,國某某在抓獲時沒使用暴力,沒有反抗。其使用暴力的時間是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獲”以後,“在民警開車押送去派出所途中”。是警方已經實施抓捕完畢並離開了現場的情況下發生的。

所以國某某的行為無論在時間上――已抓獲,及空間上――已離開現場,均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時間連續性”,以及“時空的當場性”。且還不說其實施暴力針對的是何人,是為何目的,是為逃跑而反抗,還是對某民警的行為不滿而反抗,未予說明。

所以,閆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的條件,不構成搶劫罪。

不能每遇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只要行為人有反抗,就認定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罪,這顯然是不客觀的。假如、這裡是假如,如果說國某某在押解途中不反抗,在押解到公安機關後再反抗或在送往看守所後再實施暴力反抗……。是不是國某某仍然可以認定為轉化犯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顯然,該判決對此點的認定具有明顯錯誤性。

盜竊被抓獲,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

那麼,國某某不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加之判決書又沒說明其盜竊行為是否既遂或未遂,也沒說明其是否以重大財產為盜竊目標,其行為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答案當然也是否定的。通過該判例“在民警開車押送去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國某某暴力反抗,致一名民警輕微傷,”,顯然,國某某在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使用暴力反抗,並致一民警輕微傷,無論其前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或轉化型搶劫罪,其後行為的“暴力”反抗也已然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從而構成了妨害公務罪,依法也應具有刑事懲罰性。也不會放縱犯罪。

淺見,探討,僅為求真務實。

文章涉及的法律問題可與作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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