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抓获,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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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抓获,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本文作者王嵩岭律师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刑事案件

偶看一判例:被告人国某某等实施盗窃被发现,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在民警开车押送去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国某某暴力反抗,致一名民警轻微伤,三名嫌疑人脱逃。后囯某某被某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转化型)判处刑罚。

看完该判例,本人对此案的认定持不同意见。在此抛出,以求真务实。

盗窃被抓获,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本人认为,被告人国某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具体理由: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这里是“当场”。

根据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场所。

对照上述规定,结合该判决所认定的证据,很明显,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时间的“当场性”及时空的“现场性”这一特征。

不否认国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也不否认国某某实施了暴力,但国某某实施暴力的时间、地点或空间均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不符。

盗窃被抓获,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先,国某某实施暴力的时间与规定不符。按照该判决显示所认定的事实,国某某实施暴力的时间是在抓捕后,而不是在抓捕的当场。

其次,国某某实施暴力的地点或空间与规定不符。按照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国某某实施暴力的空间地点是在“在民警开车押送去派出所途中”,而不是在抓捕的现场。

也就是说,国某某在抓获时没使用暴力,没有反抗。其使用暴力的时间是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以后,“在民警开车押送去派出所途中”。是警方已经实施抓捕完毕并离开了现场的情况下发生的。

所以国某某的行为无论在时间上――已抓获,及空间上――已离开现场,均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时间连续性”,以及“时空的当场性”。且还不说其实施暴力针对的是何人,是为何目的,是为逃跑而反抗,还是对某民警的行为不满而反抗,未予说明。

所以,闫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不能每遇到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要行为人有反抗,就认定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这显然是不客观的。假如、这里是假如,如果说国某某在押解途中不反抗,在押解到公安机关后再反抗或在送往看守所后再实施暴力反抗……。是不是国某某仍然可以认定为转化犯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显然,该判决对此点的认定具有明显错误性。

盗窃被抓获,在押送途中暴力反抗,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那么,国某某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加之判决书又没说明其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或未遂,也没说明其是否以重大财产为盗窃目标,其行为是否就不构成犯罪了呢?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通过该判例“在民警开车押送去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国某某暴力反抗,致一名民警轻微伤,”,显然,国某某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使用暴力反抗,并致一民警轻微伤,无论其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转化型抢劫罪,其后行为的“暴力”反抗也已然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也应具有刑事惩罚性。也不会放纵犯罪。

浅见,探讨,仅为求真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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