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介紹他人換匯,收取好處費,構成非法經營罪共同犯罪的從犯

作者: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級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在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如果從事了買賣外匯而盈利的活動,一般會被指控非法經營罪,原因是非法開展外匯兌換業務,卻沒有合法資質,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特許經營業務的行為。但是,這類案件中往往涉案人員眾多,相關人員也有不同的分工,有主從犯之區分。比如整個活動、行為的策劃者,客戶招徠者,專門負責轉賬、取現、記賬等人員。

這些人員區分中,一般而言,負責提現、轉賬等部分工作的人員,往往屬於接受他人指令行動的從屬人員,一般會被認定為從犯,接受相對較輕的處罰。但是,除了這類相對易於理解的從屬人員,還有一類人員,也經常會被認定為一種從犯,那就是單純的信息或者資金介紹者。

這類人員一般是撮合外匯或者人民幣需求方與供給方的相關信息,從中賺取差價,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其資金並沒有固定的資金池,而往往只是提供走賬,甚至只提供信息交接,從中賺取一方或者兩方佣金。

在大量的非法經營罪案例中,這類人員,往往會被認定為從犯,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

具體案例:

1.介紹者收取外匯買方人民幣後,扣除佣金支付人民幣給賣方,賣方直接打款給買方,介紹者為從犯。

比如在湖北審理的(2019)鄂0281刑初522號案中,法院認定,2015年初,胡某在擔任深圳市海浪電器有限公司等單位財務主管期間,為了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需要購買大量外匯。被告人李某獲知該信息後,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他人認識了胡某,李某與胡某商議以每兌換1美元高於中國銀行當日外匯牌價0.004至0.005元人民幣不等的匯率幫胡某兌換美元,由胡某在國內支付給李某人民幣,李某在境外將兌付的美元支付至胡某指定的海外賬戶。後被告人李某分別找到曾某、白某1,商定用人民幣兌換美元,由李某在國內向曾某、白某1賬戶支付人民幣,曾某、白某1將其在境外賬戶的美元按照當日中國銀行外匯牌價匯率標準,兌付至李某指定的海外賬戶。

胡某在購買外匯時,每次將其購買外匯的資金轉入被告人李某的賬戶內,被告人李某收款後,將按每兌換1美元高於中國銀行當日外匯牌價0.004至0.005元人民幣價格收取費用後,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入曾某、白某1指定賬戶內,再由曾某、白某1安排境外客戶將外匯轉入胡某指定的有色進出口公司等外匯賬戶。

法院認為,在該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屬居間介紹,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最終,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單純介紹他人換匯,收取好處費,構成非法經營罪共同犯罪的從犯


2.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對涉案相關賬戶及資金具有支配作用,被告人屬於居間介紹,起次要作用

在(2020)粵0304刑初34號非法經營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為香港灣仔海景中心港豐外匯兌換店負責人,負責招攬客戶,幫助客戶以在大陸收取人民幣,在香港給付港幣、美元的方式進行跨境非法兌換外匯的業務,合計幫助客戶兌換26490.8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尤某某非法獲利26萬餘元人民幣。

法院最終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尤某某對涉案相關賬戶及資金具有支配作用,部分在案證據能夠與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相印證,無法排除涉案資金及涉案找換店系由他人實際控制的合理懷疑。綜上,被告人尤某某在涉案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中居間介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3.單純介紹他人換匯,收取好處費,為從犯

如(2019)粵0304刑初573號案,2016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王某多次介紹客戶在被告人方某處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或者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被告人方某將匯率報給被告人王某後,被告人王某在匯率中加上自己的好處費後再報給客戶。兌換成功後,被告人方某再將被告人王某的好處費轉至王某控制的戶名為王某的招商銀行賬戶(賬號62×××32)或者戶名為張某的招商銀行賬戶(賬號62×××71)中。每兌換10萬美元,被告人王某能從中獲利人民幣約200元至500元。

最終,法院認定,本案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介紹他人向被告人方某買賣外匯,相對於方某,王某自己並不實際控制換匯賬戶,僅從方某處獲得好處費,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類似案例如(2019)粵03刑終2755號,該案中,上訴人趙海某一審未被認定為從犯,但是,其上訴中稱,自己僅起到介紹作用,而法院最終認定,根據同案人趙某5供述,上訴人趙海某隻是介紹過客戶給他,涉及大概500萬港幣,其僱傭趙某6在店裡幫忙。綜上在上述上訴人與趙某5共同犯罪部分,上訴人起次要、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和觀點疏漏,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20年9月28日,編輯: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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