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及報案指南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與此相關的經濟犯罪案件的數量也隨之增多。面對這種不法侵害,個人和單位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應當去哪裡報案,如何報案?報案時需要攜帶哪些材料?

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管轄分工及報案指南

經濟犯罪防不勝防,合法維權刻不容緩

一、經濟犯罪的含義及案件類型

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經濟犯罪不是罪名,而是一類罪名的總稱。

根據公安部於2020年9月1日印發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目前管轄的案件已由89種變為77種。其中,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挪用特定款物案變更為監察委管轄

假冒註冊商標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侵犯商業秘密案變更為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管轄;逃避商檢案變更為海關總署緝私局管轄。此外,增加了一種案件管轄虛假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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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犯罪的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經濟犯罪的管轄應當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除外。

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為新版規定的第八條,增加了對犯罪地、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的解釋,並增加了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管轄規定。總體而言,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範圍非常廣泛,基本上就是隻要與犯罪行為有所聯繫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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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條規定為新版規定的第九條,主要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管轄問題。此條新規的出臺避免了與案件有關的公安機關之間在管轄問題上的糾紛,體現了國家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打擊的決心,加強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打擊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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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級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

對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經濟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下級公安機關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本條規定為新版規定的第十條,為新增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下級管轄的案件,下級公安機關也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重大、疑難、複雜或跨區域案件。

4.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條規定為新版規定的第十一條。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應當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指定。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呈現出迅速上漲的趨勢,此條的設立避免了相關單位在管轄上的不明確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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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的原則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由一個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其他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必要時,可以併案偵查。

6.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通報和協商。

本條規定為新版規定的第十三條,為新增規定。其中第三款有兩層含義,首先是有權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即第一款中的“上級公安機關”在指定管轄時,應與相對應的同級檢察院、法院協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轄的實際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指令時,應與相對應的同級檢察院、法院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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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維權,有效報案


三、經濟類犯罪的報案材料

在明確管轄權之後,經濟犯罪案件的報案人還應當熟悉報案流程,明確報案時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必要的報案材料主要為書面材料,在去公安機關報案時請務必攜帶

1. 身份證明材料

個人報案的,請提供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單位報案的,請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單位信息證明文件及複印件,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受委託報案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公司負責人或案件直接當事人。

2.報案材料

請寫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況,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後果和涉案企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案材料須有單位的印章和報案人的簽名。

3.基本證據材料

在控告經濟犯罪時,報案人應當提供基本的證據材料原件和複印件一套,並在複印件上寫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與原件相同”,註明提供的時間並簽字蓋章。

4.其他相關情況

如果報案內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安機關提起訴訟、仲裁或控告,應交由該機關受理或處理意見提交經偵部門,並在報案時說明。

特別注意

報案的前提是控告人、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如果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哦!


(作者:李曉麗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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