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庭上做虛假陳述,男子被罰款2000元

近日,利川市法院在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陳某故意對案件基本事實作虛假陳述,法庭當庭給予訓誡後,陳某仍不改正,法院決定罰款2000元,打擊和懲戒了不遵守誠實信用行為。

利川:法庭上做虛假陳述,男子被罰款2000元

敖某與陳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4月14日,兩人在該村村民委員會調解下籤訂了《關於某村十二組敖某與陳某山林、土地糾紛的調解協議書》,其主要內容為:“陳某三王廟打石場的林地、林權證上所有地塊及林地仍屬陳某管理使用,林內地塊屬敖某耕種,若敖某不願意耕種時必須歸還給陳某,如本組農戶需要採用零星石材陳某不得干涉。”後敖某在“三王廟打石場”地塊上種植了大黃。2018年4月24日,該地塊上的大黃被拆除部分,敖某女婿譚某報警,公安機關對陳某進行詢問並製作了筆錄,陳某陳述其用鋤頭將涉案土地上大黃剷除。敖某於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其被剷除的大黃損失,陳某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將敖某種植的大黃拔了。

利川:法庭上做虛假陳述,男子被罰款2000元

一審判決後,二審庭審中,陳某陳述其扯了七八株大黃是為了出氣。發回重審後,陳某當庭陳述沒有剷除敖某種植的大黃。法庭向陳某釋明作虛假陳述將受到處罰,並再次詢問陳某,陳某陳述其在公安機關、一審、二審的陳述是在說假話,法庭對陳某予以訓誡,陳某拒不改正。鑑於陳某對案件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民事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並損害了敖某的合法權益,經批評教育仍不思悔改,情節較為嚴重,應予以懲戒,決定對陳某罰款2000元。

利川:法庭上做虛假陳述,男子被罰款2000元

相關法律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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