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男子被罚款2000元

近日,利川市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陈某故意对案件基本事实作虚假陈述,法庭当庭给予训诫后,陈某仍不改正,法院决定罚款2000元,打击和惩戒了不遵守诚实信用行为。

利川: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男子被罚款2000元

敖某与陈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4月14日,两人在该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下签订了《关于某村十二组敖某与陈某山林、土地纠纷的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陈某三王庙打石场的林地、林权证上所有地块及林地仍属陈某管理使用,林内地块属敖某耕种,若敖某不愿意耕种时必须归还给陈某,如本组农户需要采用零星石材陈某不得干涉。”后敖某在“三王庙打石场”地块上种植了大黄。2018年4月24日,该地块上的大黄被拆除部分,敖某女婿谭某报警,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陈某陈述其用锄头将涉案土地上大黄铲除。敖某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被铲除的大黄损失,陈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将敖某种植的大黄拔了。

利川: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男子被罚款2000元

一审判决后,二审庭审中,陈某陈述其扯了七八株大黄是为了出气。发回重审后,陈某当庭陈述没有铲除敖某种植的大黄。法庭向陈某释明作虚假陈述将受到处罚,并再次询问陈某,陈某陈述其在公安机关、一审、二审的陈述是在说假话,法庭对陈某予以训诫,陈某拒不改正。鉴于陈某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了敖某的合法权益,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情节较为严重,应予以惩戒,决定对陈某罚款2000元。

利川: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男子被罚款2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