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找不到侵权人,全楼居民都要负责任,你能接受吗?

如果有一天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你一定很惊讶,而且会大呼冤枉。那么实践中有没有这种事情发生呢?答案是肯定的。

高空坠物伤人屡见报道,这是一个网友非常关注的社会焦点话题。万一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上面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呢?今天小编就从法律专业角度来告诉你。

高空坠物找不到侵权人,全楼居民都要负责任,你能接受吗?

『高空坠物扯不清,全楼“连坐”』

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当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你也不用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你所居住的住宅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抛物砸到了楼下的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来究竟是哪一位居民所为,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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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此规定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第一,高空抛物能确定责任人形不适用(知道是谁干的);第二,能证明不是侵权人的邻里不用补偿(能证明你自己没干);第三,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补偿”非“赔偿”,邻里共同承担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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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案例为何会出现相反的判决?』

近年来,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由于难以寻找到“真凶”,受害人通常只能吃“哑巴亏”。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00年重庆的“烟灰缸案”和2005年山东省的“菜墩伤人”案。两案情节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相同的案例出现相反的判决,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法院审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法院的审理更多的是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侵权责任注》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时而生,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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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连坐”规定有利于找到肇事者。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之所以难处理,主要是找不到直接证据,证明谁是肇事者。而如果是一户户排查,也常常会遭遇抵制、抵赖。哪怕是知情人,也因为担心惹麻烦而不愿配合,因此很难确定责任人。为了维护无辜受害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连坐”的办法。既然大家都不承认,不配合,那就大家都有责任。不过,“连坐”的办法虽然有利于保障受害者权益,但让那些没有扔东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却无法自证清白的人遭受“连坐”,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很多老百姓尤其是涉案的人来说,还是难以接受的。有时候,法律就是个双刃剑,没办法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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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我真没往楼下扔东西,该怎么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呢?”相信很多朋友会有这样的疑问。据律师介绍,一般情况下,以扔东西造成伤害为例,只要能证明以下三点中的任一点,就能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扔东西的可能,故可以免责;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那东西”,比如砸到人的是只烟灰缸,但你家没有烟灰缸,那肯定不是你扔的。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比如,上文所说的“烟灰缸案”,楼上掉下一只烟灰缸砸死路人,我住很低的楼层,比如二楼,如果鉴定表明,烟灰缸的杀伤力很强,下落的速度很快,那么也许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说,不可能是你扔的,因为二楼掉下来的烟灰缸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伤力,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采用的是推定加害人的办法,由于不能确定谁才是真凶,所以把有嫌疑的人全部列为被告,大家“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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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连坐”住户承担均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两者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赔偿的前提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的,不具有惩罚性,也容易为大众所接受。而且,规定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有追偿权。

高空坠物找不到侵权人,全楼居民都要负责任,你能接受吗?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是对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及实践的突破,虽颇具争议,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高空抛物损害的风险责任,加强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各位对高空抛物以及高空坠物“连坐”责任又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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