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留宿卻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誰之責?

客人留宿卻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誰之責?

案情回放:木炭取暖釀“悲劇”

2015年12月11日,魏某去楊某家看望在其家中當保姆照顧老人的嫂子侯某。當晚留宿楊某家,與侯某、楊某的母親同住一室。入睡前,楊某把一盆炭火從室外放入該室內,並添放木炭。次日一早,楊某發現其母親手腳身體冰涼,魏某、侯某嘴吐白沫,隨即撥打120,魏某和侯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原告魏某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性腦病,住院114天,實際花費醫療費20197.69元。經鑑定,原告傷殘等級為顱腦傷致四級傷殘。因賠償一事未達成一致,原告魏某遂將被告楊某訴至淅川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47363.9元。

法院判決:使用者承擔“主責”

庭審中,被告以其沒有邀請原告到家中留宿;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烤炭火取暖並無過錯等為由進行答辯。

經過法庭調查和雙方舉證質證,原告中毒與被告在臥室內生炭火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根據被告答辯及證人溫某、劉某證言證明:被告楊某家長期採用燒炭的方式取暖,此前並未出現過有人中毒的情形;事發當晚被告楊某將炭盆端進房內時,特地多加了些木炭,但未將事發臥室的門窗全部打開,且次日早上發現出事時,窗戶是關閉狀態;出事前,被告母親和受害人魏某、侯某三人都是健康狀態,並無異常。

淅川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楊某將炭火放入臥室,致使原告魏某一氧化碳中毒構成傷殘,且沒有證據證明採取相應措施防止中毒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房間內烤炭火存在一定危險性,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採取措施防止中毒發生,致使身體受到損害,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70%責任。因此,本案中被告楊某需賠償原告30%損失即49829元,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楊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損失49829元,駁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以其將炭火放置在其母親房間的行為無過錯、一審法院對事故原因沒有查明等為由,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未向上訴法院提交新證據。南陽中院經過二審,對淅川法院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客人留宿卻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誰之責?


法官提醒:“暖和”之餘防“中毒”

本案審判長趙修遠法官認為,做為被告好心留宿幫取暖,卻還要賠償一筆錢,心裡也許認為有些“冤”。但做為木炭的留置者,應該知道其燃燒會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應採取通風等相應的措施,否則容易發生中毒事件。而原告作為成年人,在木炭具體使用過程中,應該採取防止身體受到損害的措施,但其卻聽之任之,導致了事件的發生。

客人留宿卻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誰之責?


河南先邦律師事務所溫馨提示:

又到一年一度燒火取曖的時候。有人在燒炭火取暖,因為保暖把窗戶門縫關嚴,這樣雖然很“暖和”但易引起一氧化碳中毒。

在此提醒,在進行木炭取暖時要做到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防止中毒;

碳火周圍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若不慎發生一氧化碳中毒,要立即打開窗戶,將中毒者抬離現場,鬆解衣釦,使其保持順暢呼吸,並及時撥打110報警求助,或及時送醫院救治。

不用時,應確認取暖的煤炭或木炭已燒盡,或者用水澆熄炭火。

特別是冬日在家洗澡的時候,千萬注意時間不宜過久,洗完澡後切記開窗通風,以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本文源自天平南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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