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離職不交接還刪除文件的員工,怎麼破?

公司中員工人數越多,可能遇到的問題也越多。做HR給員工辦理離職太正常不過了,但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工作卻也可能產生各種枝節。比如:員工“揮揮手不帶走一片雲彩”----自離了。或者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心生埋怨,拒絕交接或不完全交接等等,都讓HR頭疼。

遇到心生不忿的離職員工,拒絕交接、刪除電腦文件、撕毀紙質合同等,HR要如何應對呢?這也是我的下屬最近問我的問題。有時候,HR遇到這種不按常理出牌的員工也希望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延期支付員工工資直到他們完成交接。但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合法的,如果員工仲裁,公司也要足額支付。那就沒有別的辦法了嗎?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雖然案例中的企業做法並不完美,但卻也有效挽回了損失。

【案例】

2011年10月,邱女士入職某公司工作,擔任營業部業務助理。2016年11月底,公司與邱女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對其進行了經濟補償。邱女士離職後,原公司同事多次通過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電腦密碼,並移交電腦內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確表示拒絕。

溝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發出律師函,要求其解鎖電腦密碼,並移交電腦中的所有資料。而邱女士則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後半個月工資。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邱女士交付電腦密碼和資料或承擔維修費用。最終,仲裁裁決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請,但因維修費尚未發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請求。

此後,公司委託了一家專業的技術公司,對邱女士的工作電腦進行密碼破解和硬盤恢復,併為此花去了9200元。在公司看來,這筆費用理應由邱女士承擔,遂將其訴至法院。

庭審中,邱女士辯稱,其離職當日即完成了工作電腦及物品的移交,公司並未提出異議。其使用的電腦系公司分配給每位員工各自使用的,並未存儲過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響公司正常開展業務。

邱女士表示,在移交電腦前,其刪除了部分與私人有關的文件,這是任何離職員工都會進行的操作,公司從未禁止刪除電腦文件,勞動合同中對此也無任何約定,自己沒有義務進行賠償。她還強調,公司支付的數據恢復費用遠超市場價格,存在偽造可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邱女士在離職時雖進行了工作電腦的物品交接,但事後公司發現該電腦有其設置的密碼尚未解鎖,故通過微信、短信及律師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碼,並移交資料,其有義務配合完成。鑑於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審理期間,均未告知電腦開機密碼,並在離職前刪除了電腦中的資料,貿易公司委託專業公司進行解鎖及恢復硬盤數據,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要求邱女士承擔,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至於維修費用金額,貿易公司已經提供了增值稅發票、支付憑證及網絡科技公司的情況說明,可以證實其支付了費用9200元。邱女士雖然對維修費的金額表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對邱女士的異議不予採納。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邱女士應承擔密碼解鎖及數據恢復費用9200元。

這個案例可能給很多HR提了個醒,員工不依法行事,不代表我們也可以違法不支付工資。想要處理這種情況,守法、依法才能顯現作為HR的專業素養。

但之前也說了,這家公司的做法並非完美。因為,他們也犯了很多人容易犯的錯誤----不支付工資。因此,在第一次員工仲裁時,公司敗得一塌糊塗。還好,在後續的工作中,公司開始蒐集並保留委託專業公司恢復硬盤數據而產生費用的證據,才扭轉乾坤挽回了公司損失。

一、為什麼說,即使員工不交接公司也要支付其工資呢?

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公司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但大家要注意的是,公司可以在員工工作交接辦理結束時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為什麼說,員工要辦理工作交接?

因為,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員工應當辦理工作交接。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三、因員工未進行工作交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因為員工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行為,並且該行為確實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其賠付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了這麼多,現在公司再出現不交接工作或者不完全交接工作的員工,HR們也有應對之策了。

遇到離職不交接還刪除文件的員工,怎麼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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