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你會接鮑毓明的案子嗎?

蘇健朋


即便是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縱然已被偵查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在偵查期間,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律師為辯護人。

時至今日的鮑毓明應該仍是自由身,除了為保全他所任職過的上市公司股價不被腰斬,辭職或辭退都是權宜之計。

最終如果認定鮑毓明有犯罪事實,那麼“壞人”也是公民,擁有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這也稱之為人權;無論受害方或是施害方,都可以為維護自身的立場和權利而各執一詞竭力洗刷,聘請律師的意義就是在此場博奕中加大壓倒對手的砝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裡的當事人並未規定和要求區分道德意義上的"好人"或"壞人",對律師而言只是委託人 ; 因而,日後有律師接受鮑毓明的委託為其辯護,這顯示了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

縱觀網絡上鮑毓明所拋出的與星星的聊天記錄,儘管這兩個人你來我往的言詞未並出現強迫和威脅的內容,這也不能說明他倆是戀愛關係 ; 稍一推敲就會明白,鮑毓明這個高智商的曾經的法律人,他在當年實施了性侵後,為預防日後出現法律風險而刻意導演了談戀愛的徦象,並處心積慮地將這些聊天記錄固定了下來。
一個涉世不深的小女孩,如若被一個老辣的男人擺佈起來,那完全是身在局中難辨南北東西 ; 以我個人的淺見,那些聊天記錄是鮑毓明登入星星的社交帳號仿冒她的語境一人分飾兩角所完成。

【我是顧念;關注我、你就是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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