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使用假幣支付嫖資,賣淫女事後報警稱強姦,如何評價該行為?

  【案例】嫖客李某為解決生理需求,於是便去理髮店找“小姐”,事先雙方與賣淫女約定一次全套1000元。李某趁著和賣淫女發生關係時候,將其錢包中的5千元現金拿走。為了讓其不能及時發現現金被盜的事實,將事先準備好的5千元假幣放進了錢包。雙方發生完性關係之後,賣淫女要求李某支付嫖資,李某遂又將自己準備好的假幣支付給對方。事後,賣淫女發現事情不對,自己的服務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於是報警稱自己被強姦。


嫖客使用假幣支付嫖資,賣淫女事後報警稱強姦,如何評價該行為?


一、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賣淫女雖然是性工作者,但是其也是具有性權利的。因為嫖資引起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也不少見,比如事前雙方約定嫖資,事後一方不支付,被告強姦。本案比較少見,但也是屬於事後被告強姦,因此不能認定李某構成強姦罪。強姦罪是在發生性關係時,違背了婦女真實的意思表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等手段。而本案賣淫女與李某雙方是約定了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時也是同意的,只是因為自己“提供服務”沒有得到真正的“報酬”,不成立強姦罪。

二、李某構成盜竊罪、使用假幣罪數罪

  李某趁雙方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將賣淫女的錢包裡的現金盜走,構成盜竊罪。無論是誰的合法財產,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李某主觀上存在盜竊的故意,客觀上也取得財產的實際的支配地位,可以認定為盜竊罪。

  與此同時,李某的行為還構成使用假幣罪。其一李某為了防止對方發現自己盜竊,將自己的假幣放進賣淫女的錢包,而賣淫女是不知情的,完全是有可能被當成是真幣去使用流通的,換句話說,李某的行為已經將假幣置於流通的領域,因此該行為成立使用假幣罪。後面的行為同樣是使用假幣的行為,用假幣支付給對方作為嫖資的,讓對方提供了服務。

三、李某使用假幣支付嫖資,不構成詐騙罪?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刑法保護的是合法財產性的利益,而不保護非法的財產性利益。嫖資這種非法的“債權”,法律是不保護的。其次我們需要知道,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或者說侵害的法益是財產權,而不是服務,李某欺騙的是一種服務,而不是服務費,因此也不可能構成詐騙罪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李某構成盜竊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併罰,不成立強姦罪和詐騙罪。對於性工作者而言,其本身“職業”就存在很高的風險,風險不限於被強姦、被詐騙或者被盜竊等等,而法律僅僅保護其合法的性權利、不保護因賣淫而獲得的財產性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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