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未到期,就被解僱了,該怎麼辦?

葉哥比教瘦


合同沒到期就被辭退的情形有很多,那麼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麼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整理有關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麼處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立法可知,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所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這幾種合法的辭退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也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如果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合同沒到期遭到辭退也就難以避免的,不過即便如此,勞動者也仍舊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性補償。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辭退職工,則屬非法辭退:

1.如果是無故辭退,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如果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則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賠償標準,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齡補償。

當然,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辭退時,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合同到期,合法的辭退員工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如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那麼勞動者應獲得相應的補償金。


商用軍用民用


您好,我從事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十餘年,對於你公司“辭職未到期,就被解僱”的玩法給震驚了!公司為啥有這樣的神操作?簡直要把人整神!有的人會說,要看公司是否合法解僱!但實際上,無論公司是不是合法解僱,對公司只有壞處沒有好處!而對你來說,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壞處!看到有的人說,公司解僱你,還有機會拿到公司違法解僱的賠償金,也不一定!

一、公司這樣做就是脫褲子放氣,多此一舉!

你已經提前30天提交了離職申請,在這30天內,你應該在進行工作交接階段,可能你沒有遵守公司的違章制度、或者給公司造成的重大損失,公司因此辭退你!

但公司這樣做是完全多此一舉的,在你已經提交了有效辭職申請的情況下,如果公司不想要你,可以直接讓你走,而不必等到30天結束,這樣做完全合法合規,何必冒風險去辭退呢?(具體為什麼,我的頭條號裡有詳細的介紹和依據)

也許有人會說,公司這時辭退,可能是員工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要求其賠償。實際上,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要求賠償,和是否辭退這個員工沒有必然的聯繫。只要公司有充足的證據,是可以直接去起訴員工,並要求公司賠償的,也不必多次一舉。

如果說,員工僅僅是因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比如在這30天內,不幹活,還影響他人,那公司直接用員工的辭職申請,直接安排員工走人,不要其交接就行了,何必用解僱的方式。如果公司想以此給公司其他員工一個警示,那完全可以發一個通知就行,不需要直接解僱。

二、即便公司是違法解僱,那員工就一定能拿到賠償金嗎?想多了,不一定!

這裡有一個最關鍵的前提,就是員工已經提交了辭職申請,但這時勞動關係還沒解除,這時公司的反應就很重要了,如果公司已經批准了離職,且實際離職日期還沒填寫的話。如果因此公司解僱而發生勞動仲裁,那麼公司完全可以把實際離職日期寫在解僱之日的前面。這種情況下就會判定,辭職已生效,勞動關係已經解除,那麼公司在這之後解除勞動關係就是無效的,因為同一個勞動關係,以最先的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為準。員工在同一個時間段內,不可能被重複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肯定是拿不到的賠償金的,不過自己的離職公司肯定能拿到!

如果辭職單上已經明確了實際離職日期,比如就是滿30天的那天,但公司的解僱日期在這之前,那麼這時就會以公司的解僱行為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這時就要看公司的解僱是否合法了!如果公司是合法解僱,那麼員工也是拿不到賠償金的,只能拿到離職工資。如果公司是違法解僱,那麼不但可以拿到離職工資,還能拿到違法解僱的賠償金,也就是2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看樣子,不管公司解僱是否合法,都要準備去勞動仲裁了!

既然公司有這個666的操作,那麼肯定會想辦法在你的離職工資上做文章,要麼扣一點工資,甚至可能一分錢不發,那麼可以帶好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離職工資,順帶還能試試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辭退的雙倍賠償金。

總的來說,公司的這種做法絕對是神操作,毫無意義的做法,而且很容易給公司帶來不利,而對員工來說,無論怎樣都能拿到離職工資,順便還有一絲希望拿到賠償金。這個公司的HR不是一個合格的HR。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正常情況下,員工提前三十天可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十天期滿,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三十天期滿前,單位也可以提前同意員工的辭職請求,自單位同意之日勞動合同解除。

員工提出辭職後未滿三十天,單位不是同意員工的辭職請求,而是另外向員工發出解除通知,主動解除了勞動合同。對於單位的這一行為如何理解?

單位這種情況現實中也存在,卻很少出現。出現的原因是單位可能對員工的所作所為嚴重不滿,員工辭職想一走了之?覺得太便宜他了。

法律上並沒有說員工三十天辭職等待期內,單位就只能提前同意或者等待三十天期滿;也沒有說單位就無權再主動地辭退員工。

理論上,員工辭職等待期,也是勞動關係存續期,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繼續履行,與正常情況下履行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區別。既然這樣,該期間內員工仍然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一旦出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完全有權進行處理。

那麼勞動關係什麼時候解除呢?我認為以最先到期的通知為準。單位的解除通知載明的解除日在三十天內生效的,以單位通知載明的解除日為勞動關係結束的最後日期。

單位的解除通知載明的解除日在三十天期滿後的,無效,因為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已經解除。

如果確定是單位先解除,而你認為解除理由不符合事實,可以申請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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