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規劃手續不完備但業主實際居住,物業公司能向業主催收物業費嗎?

晴川樹下


  有些問題真是莫名其妙,既然已經入住,物業公司也提供了服務,那當然要收費。對於尋找各種名義拒不支付物業費的業主,想必物業公司也非常頭疼。在提供了物業服務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不是很正常嗎?

  前期物業合同對全體業主都有約束力。在商品房建成入住之前,小區開發商作為業主代表方,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者協議選聘的方式確定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小區開發商作為合同的甲方單位按照公開招投標的標的和要求和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商品房銷售的時候,開發商需要將前期物業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文件告知意向購買的客戶,客戶在知曉並確認相關合同信息、臨時管理規約等文件,並按照規定簽訂銷售合同,繳納購房款後正式成為業主。

 物業服務的核心是質價相符,服務產生收費。物業服務企業入駐住宅小區之後,必須嚴格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為全體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同時全體業主也必須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費標準按時繳納物業費。業主方以物業服務合同的形式購買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則必須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報酬。

 小區規劃手續不完備,問題出在開發商而不是拒絕繳納物業費。住宅小區規劃手續不完備,但業主已經實際居住,那責任方應當是開發商。小區業主應當督促開發商儘快去完善和補齊相關規劃手續,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當責令開發商儘快採取補救措施,在不影響業主實際居住的情況下,完成規劃手續。實際居住的情況下,因為規劃手續不完備,這個不應該成為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最後,如果因為規劃手續不完備,並且給已經居住的業主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那這種情況下,倒是可以通過業主和開發商協商的形式,由開發商另外給與業主一定的補償,但也不應該直接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武漢某小區內因歷史原因,有數棟房屋建設規劃手續不齊全。這類房屋雖沒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業主實際入住多年。小區物業公司為全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

現在的問題是,物業公司通過法院訴訟方式,向居住在沒有辦理建設規劃手續的房屋的業主追繳物業費的法律依據。

1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無權向業主追繳,因為業主的房屋不具備交房條件,屬於違章建築。

2.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因為房屋建造合法性是開發商的責任。收取物業費是基於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只要業主接受了服務,就應該繳納物業服務費。

我贊成第二種觀點。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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