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書金案重審獲死刑,是司法理念的進步

司法機關並沒有因為王書金的罪惡滔天,就大而化之囫圇地判其死刑,而是條分縷析,有一筆賬算一筆,這無疑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守。

據新京報報道,11月24日王書金案重審在邯鄲市中院開庭宣判,王書金以強姦四人殺害三人,被判處死刑。王書金始終主張自己是殺害聶樹斌案死者康某某的真兇,但本次重審仍未獲檢方認定。

這不是王書金首次被判死刑,細究起來,該案可以說是一波三折:早在2007年3月12日,邯鄲市中院一審就曾判王書金死刑;2013年9月22日,河北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對王書金供述的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聶樹斌案所涉情況)事實不予認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未核准其死刑,將王書金案發回重審;這次發回邯鄲市中級法院重審後,一審宣判再判死刑。

但公眾不宜簡單地秉持“結果論”,認為兜兜轉轉回到原點,而應該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審視該案的全過程。

王書金此前幾次上訴,堅持認為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兇,但都未獲認定。在網上,不少網民認為他這是為自己爭取時間“多活一天是一天”,但其代理律師朱愛民表示,王書金最早供述時尚不清楚聶樹斌已被執行了死刑,他把這件事情攬在身上,並非是為了自己多活幾年。而本次宣判後,王書金將再次提出上訴,希望能夠查清聶樹斌案中死者康某某的遇害真相。

就王書金本人來說,他姦殺數人,稱得上是惡貫滿盈,被判處死刑也是對正義的告慰。在王書金堅稱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兇的語境下,他還是沒有被認定為兇手,這個結果可能會讓人有些許遺憾。但其中體現出來的司法機關對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法治原則的堅守,遠比處決一個殺人強姦犯更重要。

覆盤王書金案,要回到聶樹斌案。1995年,在缺乏客觀證據,作案時間、作案工具都不能確定,審訊筆錄、重要書證丟失的情況下,聶樹斌案被草草結案並執行了死刑。讓輿論唏噓的是,所謂“真兇”王書金在其死後11年落網,並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但時至如今,司法機關並沒有因為王書金的滔天罪行,就大而化之囫圇地判其死刑,而是條分縷析地給出司法層面的結論,這無疑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堅守。

有一筆賬就算一筆賬,有一條人命算一條人命,證據達到定罪標準的,就判;證據沒有達到定罪標準的,那麼只能依法不判。王書金充分享受了疑罪從無原則這一法定權益。儘管有些人認為王書金不配,但有聶樹斌案殷鑑在前,這種堅守顯得格外有意義——這樣也能避免下一個聶樹斌的出現。

值得一說的是,當初對聶樹斌案的糾錯,也不只是依賴王書金單方的口供,或是以認定王書金是真兇作為前提,而是基於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這也體現了法治的嚴肅性、複雜性。法治並不會像“包公案”、“名偵探柯南”那樣靠偵探開腦洞就能打開“上帝視角”,法庭上要靠合法的證據說話,要堅持現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

王書金案一波三折、判得“謹慎”,這背後體現出的是司法理唸的進步,是對之前冤案教訓的汲取。而只有這樣的堅守,才是對聶樹斌的極大告慰,也才能從根本上避免聶樹斌們含冤而死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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